235号文要求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通知》要求,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特定自然人客户以及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识别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身份识别义务,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客户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同时有序对存量客户组织排查,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
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应当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
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收益所有人,并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对于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控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对于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对于外国政要
应当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确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建立(或者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或者授权。
应当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
在业务关系持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
对于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建立(或者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或者授权。
应当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
在业务关系持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
特定自然人客户的关系人
对于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其特定关系人。
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产品、业务的风险评估结构,结合业务关系特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作为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
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
义务机构怀疑交易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有关,但重新或者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将无法避免泄密时,可以终止身份识别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于来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制定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沃尔夫斯堡集团关于代理行业务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代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