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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bvi公司委贷借款,然后投向境内企业,算返程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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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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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即通常所说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

FDI中的返程投资(Round—tripping Capita1),也称为“假外资”、回流资本或迂回资本,是指由境内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境外,以外国直接投资的名义再返回到境内的投资。

近年来,返程投资现象在中国逐渐增多,对中国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更是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返程投资作为我国利用外资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一直广受关注,其发展历史,几乎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
(2)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3)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
(4)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向境内企业增资。

早期的返程投资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跨境实际流动,或者以跨境并购为主要手段,为境内资本权益的跨境转移,甚至有人称之为内资企业的外资化“运动”。

而返程投资的产生,是利用外资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有着复杂的国内制度背景,其动机是多元的,对于国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社会公正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及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境内投资者多选择香港地区或其他国际离岸注册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百慕大、塞舌尔和萨摩亚等国际离岸注册地。

而在诸多优惠政策中起最主要作用的便是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优惠。
(2)减免税优惠。
(3)退税优惠。
(4)扣税起算日期优惠。

另外,根据返程投资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

(1)直接和境外融资运作相联系,一般不涉及资金的实际出境,只是股权的跨境转移,且完成融资后会导致增量资本入境。
(2)与过渡性的资本外出相联系,直接表现为资本跨境的往复运动,但一般不涉及增量资本入境。

像是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国际离岸注册地早已成为我国外国(地区)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特别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小岛屿,对华投资总额和比例不断上升,英属维尔京群岛已连续多年成为对华投资最多的地区。而在这些国际离岸注册地对华投资中,返程投资占了很大比例。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境外借款,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都是外债管理部门。
我国对境外借款进行严格的管理,主要的管理内容包括:
(1)内资企业境外借款需要经过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需经备案;
(3)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都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4)对境外借款还本付息,需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企业境外借款只有符合国家管理的要求,才合法有效,企业才能顺利地以境外借款途径融资。
2023-06-15 14:4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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