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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号)、《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之规定。
二、许可条件
根据《工信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号),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许可办理程序
根据《工信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号)
1.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如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2.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3.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如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4、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5、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6、信息安全保障措施;7、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六、许可收费情况及依据
无
七、当前办理方式
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流转,颁发纸质文件批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