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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協定必須要求企業有實質經營嗎

2017-10-19 15:2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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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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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判定常设机构,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因此常设机构必须首先是一个营业场所,它通常有三个特性,即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
但这类场所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如机器、仓库、摊位等;且不论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也不管房屋、场地、设施或设备是否有一部分被用于其他活动。一个场所可能仅占用市场一角,或是长期租用的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或设在另一企业内部等等;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
2022-07-06 12:0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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