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協定必須要求企業有實質經營嗎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判定常设机构,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因此常设机构必须首先是一个营业场所,它通常有三个特性,即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
但这类场所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如机器、仓库、摊位等;且不论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也不管房屋、场地、设施或设备是否有一部分被用于其他活动。一个场所可能仅占用市场一角,或是长期租用的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或设在另一企业内部等等;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