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受雇工作的来源地时,以下3项都是考虑的因素:
- 雇佣合约洽谈、订立和执行的地方;
- 雇主的居住地;以及
- 支付雇员薪酬的地方。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3项因素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该受雇工作即可视为源自香港以外地方。但税务局保留权利在适当的个案中考虑该3项因素以外的情况。
香港受雇工作
如你的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例如:受雇于香港公司在港工作,即使你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你可按年申请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务宽免。
非香港受雇工作
如你的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以外的地方,例如:由你的非香港雇主指派到香港工作数年,并须在其他国家执行部分公务,税务局只会就你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入息评税,包括因提供该等服务而获得的假期工资。一般而言,税务局会按照每一课税年度你留在香港的日数(在港逗留日数的基准)计算。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征税/税务宽免
若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你可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及其附录内提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宽减税款:
只有部分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是源于香港(即《税务条例》第8(1A)(a)条)
此项豁免只适用于在“非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在此情况下,由于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须征收薪俸税,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征税。获豁免征税的入息款额,通常是按逗留时间分摊,并以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日数作为计算基准。
在有关年度内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务(即《税务条例》第8(1A)(b)(ii)条)
此项豁免一般可供从事“香港受雇工作”或“非香港受雇工作”人士申请。如纳税人在香港参加培训、出席会议或汇报工作进度等,都会被视作在香港提供服务。除政府雇员、船舶人员及飞机机员外,若你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务,则你在有关课税年度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获豁免征收薪俸税。如你在有关年度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期间即使有在香港提供服务,你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缴税。
“到访香港”是指短暂或临时的逗留。香港居民回港是否属到访性质,须视乎其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若其工作基地已转往外地及须长驻外地提供服务,偶尔回港会被视作是到访性质。
在决定你到访香港是否总共超过60天时,税务局会以“身处当地天数”的方法计算,即使你并非整天停留在港,亦会作一天计算。因此,抵港及离港日会作两天计算。
在有关年度内部分入息已课缴内地或其他地区税款(即《税务条例》第8(1A)(c)条)
此项豁免一般只适用于在从事「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如你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务,并已在提供服务的地区就你提供该等服务所得的入息缴付税款,而该外地税项与香港薪俸税性质上大致相同,则该部分已被征收外地税的入息,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在作出申请时,须提供外地完税证明。
示例
你的年薪在某课税年度是$300,000,而其中三分之二(即$200,000)是你在A国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
假如你已在A国就该$200,000入息缴付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则你在香港的应予评税的入息只是$100,000。
如你是香港居民并在内地和香港均有提供服务,你从「香港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须全数包括在应予评税的入息内。不过,如果你已在内地就内地履行职务所得的入息缴付个人所得税,你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该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选择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申请税收抵免。在作出申请时,须提供完税证明。一般而言,根据第8(1A)(c)条申请入息豁免征税较申请税收抵免可得到更多的税务宽减。
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
豁免及宽免只批予能提供佐证文件的申请人。如你想申请豁免及宽免,必须提交佐证文件并且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附录的第3部分(根据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申请宽免)或第4部分(申请将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第4.1部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
佐证文件
你若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豁免或宽免,或根据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申请税收抵免,则必须提交完税证明,例如内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款收据及行程表。
在处理豁免或宽免申索时,你可能要提供下列佐证文件:
- 雇佣合约
- 到港工作指派书(适用于来港工作的外籍人士)
- 由香港以外地方的税务机构发出的税单或税款收据
- 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证明你在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
- 列明你在有关课税年度(1/4/yyyy–31/3/yyyy)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