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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登记条例》规定,就根据同步商业登记申请注册的法团而言,有关公司须在它开始经营业务后当日起计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不遵办上述任何事项,即属违法,可处最高5,000元罚款及监禁一年。
2.如业务名称与公司名称不同,始须填写本栏。 中文名称(包括符号及空格)不可超过30字,英文名称(包括符号及空格)则不可超过120个字母。
3.事先通知恕不接受。
4.中文业务性质(包括符号及空格)不可超过30字,英文业务性质(包括符号及空格)则不可超过60字母。
5.如业务地址与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不同,始须填写本栏。
6.如签署人是法团董事或秘书公司,必须填上其商业登记号码。 如未能提供商业登记号码,请提交该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的政府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 否则,请填上签署人的身分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7.此通知书须由董事、秘书、或经理签署。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你提供的数据将用于税务用途。 本局亦可能会把部分数据交给法例授权接收的其他人士。 除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外,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 有关要求应向商业登记主任提出。
如何通知
填妥本表格或来信通知。 (本表格可在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下载或使用「表格传真服务」(2598 6001)索取。 )
将已填妥及签署的通知书:
寄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邮政局邮箱29015号;或
亲身交到商业登记署,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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