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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香港有限公司倒闭后董事付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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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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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公司条例》将大陆《公司法》所说的清算称为“清盘”。清盘可以分为两大类,强制性清盘和自愿性清盘。强制性清盘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债务而导致清盘。自愿性清盘包括,解散、董事或股东的自动清盘。

自愿性清盘的,只需要所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投票的股东有75%的人同意清盘并指定一位清盘人就可以了。此时,董事需要发表一项偿付能力声明。如果没有递交此声明但仍向公司注册处备案清盘的,那么清盘的主体改为公司全体债权人。强制性清盘的,除了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以,法律还规定,公司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开始营业,或者停止业务长达一年之久的,或者股东低于法定人数等等情况下,法院也可决定强制性清盘。

提起人向法院提出清盘申请,法院一旦受理便会颁布清盘令,公司即转由清盘人来管理。强制性清盘的清盘人由法院委任,自愿性清盘的清盘人由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来委任。一般来说,自动清盘的清盘人可以是股东,公司解散的清盘人通常由债权人决定。

公司董事在清盘过程中有必须的协助义务,主要义务包括:回答讯问时清盘人所提出的一切问题;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交出公司的资产、账簿、记录和公司的印章;前往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办公室会面及提供有关公司的资产和交易的资料;在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起28天内递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类似资产负债表);在接到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通知时,出席债权人及分担任会议;在清盘完成前,继续与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合作;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要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有任何偏私。

如上所说,清盘过程中董事仍旧要承担很多的责任,如果不予履行,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偿债的公司的股东、董事如果为了逃避责任或者逃避清盘人的询问而潜逃,清盘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逮捕令,法院一旦颁布,昔日的董事便会沦落为通缉犯。如果董事没有履行其职责,例如没有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交出公司的资产、账簿、记录和公司的印章,没有准备及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等,法院可以取消其董事资格1至15年,董事可因自身在清盘过程中的的失职行为招致罚款甚至监禁。即使是在清盘结束后,公司已经解散,董事仍要就其在任期内的任何行为对股东承担责任。如果有人因为公司的解散而遭受损失或不良影响,都可在公司解散后20年内向法庭申请恢复公司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追究公司和董事的责任。
2019-04-26 13:2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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