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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香港公司有没有执行董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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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an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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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通常是指既在董事会中担任职务,又在企业日常管理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执行董事在日常管理中听命于CEO,在董事会中参与企业宏观决策。CEO也可能是执行董事,香港有所谓董事总经理的称谓就代表CEO也是董事会成员。

委任董事
公司的首任董事在提交登记处的创立文件中列明(s453-454),并需要被委任者的书面同意(s74)。

公众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至少需要2名董事,私人公司可以只有1名董事。对于只有1名成员,且该成员为其唯一董事的私人公司,其可以(不论章程要求)提名一名18岁以上的自然人作为reserve director,并在公司董事死亡时代理其职责。reserve director的提名和信息需提交处长(s455)。

法人团体只能担任私人公司(且不属于包含上市公司的集团成员)的董事,并且公司至少有1名自然人董事(s456、457)。

如果公司没有委任足够数目的董事,处长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有关要求委任一名或多名董事(s458),该要求必须包括:公司违反的法定规则,公司执行的限期(1-3个月,s458),并提醒违反为犯罪。

后续的董事委任由成员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决定。如果是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选举的动议必须分项表决,除非提前由成员大会全体通过(无否决票)允许合并表决,否则不论是否有反对,决议均为无效。公众公司的董事应当在第一次AGM时全体退任,并在后续每年退任三分之一(art 23-25)。委任和退任的记录需在15日内送交处长登记(s645(1))。

担任董事的条件
法律对董事没有specific qualifications的要求。
  • 年龄:董事必须至少年满18周岁(s459(1));
  • 破产情况:未获解除破产者(an undischarged bankrupt)不得担任董事或参与经营,除非向破产管理署署长(Official Receiver)发出意向通知,并随后获得裁定其破产的法庭许可(s480);
  • Disqualify order:如果法庭disqualify某人担任董事的资格,其时长最多为5年、10年和15年(Magistrate, District Court, High Court),一般会比这更短,但最少为一年(in the case of unfitness)。一般可能包括:
  • 涉及欺诈、不诚实罪行,或是在公司成立、组建、管理、接管或清算中被判serious offence的不得担任董事(Cap 32 s168E);
  • 持续违背《公司条例》要求提交return、account或其他文件到处长的要求(Cap 32 s168F);
  • 在清盘中欺诈,或涉及fraudulent trading(Cap 32 s168G);
  • 由于其作为董事的行为导致公司破产(Cap 32 s168H)。

公司章程还可以做其他的限制:根据art 27,如果被禁止担任董事、破产、无民事行为能力、连续未经同意不出席会议6个月、被普通决议案卸任等,就不再担任董事。
2023-05-30 17:5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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