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crs会交换什么信息?
一、《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
2016年6月30日,香港政府发布《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该条例作为香港实施CRS的主体法律文件,基本借鉴了OECD发布的CRS文本,同时在一些细微方面,如投资实体的范围等,做了本地化调整。
条例要求,香港将在2018年底前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自动交换,而金融机构须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共同报告标准的要求。
香港将开始从其已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经济体中,物色进行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截至2016年6月,已签订三十五份全面性协定及七份交换协定。
香港金融机构可于2017年开始进行尽职调查程序,以识辨和收集相关财务帐户的资料,并于2018年向税务局提 交资料,让税务局可将资料传送至相关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链接网址:
http://www.ird.gov.hk/eng/tax/ ... 6.htm
二、发布《金融机构指南》
2016年底,香港政府发布《金融机构指南》(Guidance for FinancialInstitutions),作为CRS实施指引,为香港金融机构的CRS合规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该指引并非政府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可以用来作为实施CRS合规的指南和手册。
《金融机构指南》共18章,分别对CRS下的相关定义,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豁免, 需要报告的信息等做了详细的规定。《金融机构指南》以OECD发布的CRS Commentary(《CRS评述》)为蓝本,同时与其他英国海外领地一样,大篇幅地借鉴了英国政府2016年4月份发布的CRS实施指引。其中,第7章(Person Who Acts for aNon-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等非公司法律实体的CRS合规法律责任划分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细化。
《金融机构指南》(Guidance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链接网址:
http://www.ird.gov.hk/eng/tax/aeoi/guidance.htm
三、投资香港风险提示
中国政府与香港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经于2006年12月8号正式生效。按照香港、大陆的安排,会于2018年9月1日启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届时,大陆税务居民,在香港开设金融账户及丰富的涉税信息,将被传送给大陆税务机关。
1、税务居民身份声明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调查程序,所有新帐户(即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存量账户(即2017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存疑,可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
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帐户持有人需耍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2、自动交换且信息丰富
对香港开设的托管帐户、存款帐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均要开展税务尽职调查。
自动交换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财务账户交换的资料包括帐户编号、帐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
金融机构会将须申报帐户在某一年(例如二零一七年)的资料在下一公历年(即二零一八年)的五月提交予税务局。税务局会在同一年度(即二零一八年)的九月向自动交换资料伙伴传送有关资料。
3、自我证明材料备存六年
金融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金融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金融机构须应用尽职调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金融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份。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金融机构备存六年。
4、赴港投保更加严格
目前在香港投保需要提供税号,否则无法投保。现在在香港买保险,无论金额大小,都比以往更加严格,无论是投保流程还是资金来源审核,而且凡是在香港投保都需要填写税号,如果年交保费在30万美元以上,需要额外提供资产证明。
5、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
《修订条例》主要向金融机构施加以下责任:
设立、维持和应用程序,旨在(但不限于)识辨该机构所维持的须报告金融帐户;就须报告金融帐户,报告所需资料;及向没有遵从上述所述责任的金融机构,施以惩罚(如罚款)。
赞同来自: wayisy
@KEVIN姜 需申报的账户信息直接引证《征求意见稿》内容: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无需报送此项信息,但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