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避税金融账户税务情报交换之无间道
G20和OECD推动的金融账户多边税务交换要把本国政府和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纳税人、外国政府和税务机关放在一起来玩。因此,多边税务情报交换下的游戏经常变成多方网状交织、多国互相博弈的过程。
不要以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仅仅是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小兄弟,一个因为G20的大棒驱使几十个国家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之后就束手待擒的弱者角色。
· 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方面是本国政府,一方面是自己的客户- 上帝和饭碗。客户的账户信息更多是关于他国税款的问题,与本国政府和自己的客户相比,显然后者更重要。
· 银行和金融机构是任何国家的命脉,重要性无需多言,政府和税务机关是更关心本国的银行呢,还是更关心外国政府的税款呢? - 答案非常明了。
这是一个新游戏,对选手的水平有很高要求。会玩的,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会占领一个制高点;不会玩的,继续与羊群为伍。我与大家分享顶级选手是怎么玩的。
2.世界避税港之新贵 – 美国
2016年1月27日,彭博社发表了一篇影响很大的文章:《世界避税港之新贵 – 美国》[1]。它描述了世界金融业中资金新的流向:资金从传统的离岸金融中心百慕大、巴哈马群岛、英属维尔京、英国、瑞士等离开,流向被称为“新瑞士”的美国,主要是内华达州、怀俄明州、迈阿密等。以笔者的实地了解,大笔资金流向美国却为业内事实。
其原因就是金融账户多边税务情报交换!多边自动情报交换是一张巨网:截至2016年6月3日,共有82个国家签署该协议[2];另外,截至2016年5月9日,已经有10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执行(即未签署《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的只有19个国家)[3]。税务多边情报交换是发源于和拷贝美国的《境外账户法案》(FATCA),但是美国不在前述82个国家和101个国家之列!另外,美国FATCA建立的是以美国为主导和中心的星形网络:账户信息基本都是从其他国家单行线地流向美国,而美国很少需要提交税务信息给其他国家;其背后的驱动力就是美国国内税法30%预提所得税的大棒。其结果是:美国让上百个国家为税务情报交换去博弈,但把美国本土保护起来成为安全岛。
需要明白的是,FATCA管的主要是美国个人和公司的账户信息如何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向美国传递的问题。那么,非美国个人和公司利用美国的法律架构持有的账户,如何进行税务情报交换?这就涉及《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下如何对待美国的问题– 尤其是在外国客户利用美国法律架构从事反洗钱等非法活动的情况下。
2015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了对美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在美国有大约300万家公司、信托和合伙企业存在。IMF认为美国公司的易于注册且对最终控制人等信息缺乏要求,使得美国公司易于被外国客户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
2012年,3位学者进行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研究[4],他们对世界182个国家的3700家公司注册服务提供商发了7400封邮件,来调研在设立壳公司方面的具体要求。样本中的1722家美国服务提供者中,只有10家(占0.00058%)要求在设立公司时提供身份的公证文件。其结论是:在美国设立一个匿名壳公司比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容易。
3.欧盟与美国的博弈
2016年5月17日,在美国代表团访问欧盟议会税务特别调查委员会之前,欧洲议会中的欧洲绿党-欧洲自由联盟(TheGreens/European Free Alliance)于2016年5月11日发布了一份重量级的报告[5]。该报告指责美国在打击国际反避税、反洗钱和恐怖主义方面的核心问题:
· 美国尚没有受益所有人审查和登记的有效国内立法。在这方面,美国在落实G20打击腐败行动方案方面已经严重落后于欧盟。2015‐16年G20打击腐败行动方案[6](2015‐16 G20 Anti‐CorruptionImplementation Plan)的第一项措施就是要实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透明化。为此目的,G20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2014年FATF指南- 透明化与受益所有人报告进行了背书。为落实该行动方案,2015年5月20日,欧盟议会批准了“防止将金融系统用于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之指令”,即欧盟反洗钱指令(第四指令) ,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受益所有人登记中心,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2017年6月26日前将该指南转化为国内立法。这在受益所有人透明化方面是一个实质性举措。
· 美国在执行金融账户之税务情报交换方面存在实质性缺陷。美国已经促使上百个国家与美国签署了FATCA协议[7],但是这些协议几乎都仅仅规定了其他国家向美国提供税务情报信息,而美国无需或者非常有限地向缔约对方国家提供信息。而从另外一个方面,世界上82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所有欧盟所有国家都签署了基于双向交换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
该报告其实就是在向美国施加压力。该报告的建议中,有两条非常厉害:
- 结合欧盟对避税港黑名单的规定,考虑将美国纳入黑名单。欧盟正在考虑联合成员国制定统一的避税港黑名单,由于美国在受益所有人登记和税务情报交换方面的重大缺陷,可以考虑将美国纳入黑名单。
- 类似于美国,对来源于欧盟、支付给美国金融机构的所得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这样一个措施可以促使美国的金融机构来遵从多边税务情报交换。同样的措施可以拓展到向其他金融中心的支付。
4.卢森堡和瑞士的选择
核心的技术问题来了:涵盖101个国家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网络如何看待美国的金融机构或者从事积极活动的公司?比如,一个A国人在美国设立的投资基金或者信托持有在卢森堡或瑞士的账户,卢森堡或瑞士的金融机构如何进行情报交换?
有两个路径:
· 路径一:《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将美国视为非参与国(Non-ParticipatingJurisdictions),卢森堡和瑞士的金融机构需要穿透美国的投资基金来看投资基金后边的最终控制人- 以最终控制人的居民所在国来决定如何情报交换。假定可以认定A国人是该投资基金的控制人,卢森堡或瑞士税务机关要把金融账户信息传递给A国的税务机关。如果A要想使其账户信息对A国政府和税务机关隐瞒,不难理解A会将在卢森堡或者瑞士金融机构的资金转到美国去,使其可以继续庇护在美国的保密制度之下。
· 路径二:将美国视为参与国(ParticipatingJurisdictions)。对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包括投资基金等和从事积极获得的公司,情报交换到此为止,即卢森堡和瑞士的金融机构假定美国的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自己去进行情报交换,而不再追究了。这样一个路径从技术上有些掩耳盗铃:美国的FATCA协议绝大部分是单边信息交换或者非常有限的双边交换,美国最终可能不会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
路径一是更符合《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的精神和国际反洗钱之要求。但是,如果执行《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的国家选择路径一,其金融机构可能因为资金流向美国而受损。所以你可以看到最终的结果是美国以邻为壑,使得他国金融机构受损了。
而卢森堡和瑞士作出了自己的选择:路径二,将美国视为参与国!
· 2016年3月15日,卢森堡明确规定将美国视同税务情报交换之“白名单”国家,即参与国;
· 2016年5月18日,瑞士发布了税务信息国际情报交换的法令征求意见稿,将美国作为法令中的“白名单”国家。征求意见期限截至到2016年9月9日。
其中的利害是什么?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美国在受益所有人信息和保密方面不是固若金汤一块吗?卢森堡和瑞士就利用这一点。将美国视同参与国,卢森堡和瑞士的银行对于美国金融机构(包括投资基金和符合条件的信托)和从事积极活动的公司持有的账户就可以不用被穿透了。此时,卢森堡和瑞士的金融机构不会将账户信息提交给A国的税务机关,美国的投资基金或从事积极所得的公司最终使得该信息对A国屏蔽了。因此,对于这类公司持有的账户,可以继续享受美国的保密制度而不同担心信息被交换,而账户中的资金也没有必要逃离卢森堡和瑞士了。如果客户利用美国的公司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卢森堡和瑞士的银行可以把责任推向美国的反洗钱调查和保密制度。因此,瑞士和卢森堡的金融机构相对其他金融中心在吸引这类资金方面就有了先发优势!
5.博弈继续
其他国家从金融账户税务情报交换的角度如何对待美国呢?其他金融中心如英国、香港、新加坡、列支敦士登等是否会为安抚、留住客户而效仿卢森堡和瑞士?而对于非金融中心国家,其路径自然不同。
我认为效仿卢森堡和瑞士只是权宜之计,而不会是一劳永逸的方案。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促使美国修改国内法、建立与欧盟等国家同等标准的反洗钱标准尤其是受益所有人登记中心;同时通过惩罚性手段如避税港黑名单和30%的预提所得税将与美国签署的FATCA协议提升为真正的双边协议。背后的根本推动力量是,金融系统是任何国家的支柱,没有任何国家负担起金融机构因税务情报交换而受损的后果。
从这里你就可以明白,为何金融账户税务情报交换必然会推动国际反洗钱规则的趋同化,国际反洗钱规则的趋同化尤其是受益所有人登记中心必然会带来真正的透明化。这样一个结果,最初G8和G20的领导者们在对金融账户情报交换项目背书时,考虑到了吗?
好戏还在后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