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交易法》SIBL项下的豁免人士规则
由于取得CIMA颁发的牌照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开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不会选择申请牌照,而是申请成为豁免人士,以在开曼合法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根据SIBL的规定,豁免人士分为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和免于登记人士(non-registrable person),分别对应SIBL附则四的第1、4、5类人士和第2、3、6、7类人士:
1、登记人士
属于SIBL附则四的第1、4、5类人士的豁免人士,应向CIMA申请注册为登记人士:
- 第1类:作为集团内部的公司,仅为集团内部的其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第4类:仅为特定人士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且由开曼持牌人士提供注册办公室。其中,特定人士包括:专业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及投资人为前述人士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
- 第5类:在开曼无注册办公室的第4类人士,且受CIMA认可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
根据SIBL的规定,CIMA对登记人士进行前置审查,申请注册为登记人士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适格,拥有2名自然人董事(如为豁免有限合伙人的,其普通合伙人应拥有2名自然人董事),及支付注册费。
另外,作为持续监管措施,登记人士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MIA提交年度报告,并缴纳年费;并应于以下重大事项发生后21日内向CMIA报告:董事、合伙人、反洗 钱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股份或合伙权益发生变动,年度报告中任何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停业。
2、免于登记人士
属于SIBL附则四的第2、3、6、7类人士的豁免人士,无须向CIMA申请注册为登记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