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 CRS 于 2017 年 7 月 1 日生效,金融机构应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第一次报告
《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定义与OECD标准一致,包括以下:
-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 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信托公司
-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声明文件及合理性测试:针对颇具争议的声明文件和合理性测试,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了一套声明文件的样表供金融机构参考,并对合理性测试作出解释。
尽职调查规定
金融机构应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完整的尽职调查程序来收集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了解账户持有人及其控制人(如适用)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管理办法》对尽职调查提出了要求,与OECD建议的程序大致一致,要点总结如下:
- 金融机构不得在账户持有人未能提供有效声明文件的情况下为其开立新账户
- 存量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账户或201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立但满足一定条件的新开账户;新开账户是指201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立的账户,但不包括因满足特定条件而令其归属于存量账户的部分
- 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定义为账户加总余额截至2017年6月30日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 允许金融机构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采用居住地址测试
- 对存量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时允许采用最低账户门槛规定
- 新开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可适用于存量账户
- 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程序,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对其余存量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程序
- 允许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为其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报送规定
报送机制:在第一次报送CRS前,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需报送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及其控制人(如适用)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个人适用)、出生日期(个人适用)及部分金融账户信息。相关部门表示将另行出台相关规定来管理金融账户信息的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就AEOI和中国版CRS的背景提供了实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