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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香港公司通过低价销售进行利润转移属于合法合理避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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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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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通过了打击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草案(即:《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1)。《条例草案》将被制定为《2018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以下简称:《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并在香港行政长官签署及刊宪后生效。

由于《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正式将转让定价机制及转让定价文档要求引入香港税务法规,这无疑会成为香港税务进程的里程碑。为响应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提出的BEPS行动计划,香港在《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中广泛采纳了经合组织在BEPS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最低标准。

《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作为BEPS行动计划在香港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借鉴了BEPS行动计划中的内容,是一部篇幅巨大且复杂的法规。此外,由于对《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中部分规定的解读和实际应用仍存在不确定性,香港税务局将在后续通过发布新的《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以下简称:DIPN)或修订现有的DIPN进行说明及指导。出于细节的关键性,企业集团应当密切关注后续发展,并详细评估《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的各项条款对于自身的影响。

详细内容

包含转让定价机制及多项BEPS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香港税务法规将很快生效。此香港税务新知对于《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中的重要规定进行了说明。对于2017年12月发布的《条例草案》及针对该《条例草案》的重要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内容的详细解读,请参见我们之前的香港税务新知及转让定价新知2。

(一)转让定价机制

《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将独立交易原则纳入香港《税务条例》,并且赋予香港税务局对于关联人士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向一名当事人赋予了在香港税项方面的潜在利益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入或费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权利(转让定价规则1)。而对于不会导致实际香港税务差异的特定本地交易,在满足规定条件时3,转让定价规则将不适用。此外,转让定价规则2要求运用独立企业原则将非香港居民人士的收入分配至其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基于该规则,认可的经合组织方法(Authorised OECD Approach,AOA)将被运用以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该规定对于通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及保险企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转让定价规则1适用于2018/19及之后的评税年度,而转让定价规则2将适用于2019/20及之后的评税年度。由于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香港政府推迟了转让定价规则2的生效时间,以赋予纳税人更充足的准备时间。此外,对于《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生效日期前已订立或实施的关联交易虽无须运用转让定价规则,但仍需要保证相关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以应对香港税务局根据现行的香港《税务条例》对纳税人的关联交易安排可能提出的质询。

(二)转让定价文档要求

《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将确定三层架构的转让定价文档要求,包括:
  1. 总体档案(即:中国内地所称主体文档);
  2. 分部档案(即:中国内地所称本地文档);及
  3. 国别报告
    • 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

《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将明确两类香港实体可就其关联交易豁免准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的情形,包括(i)基于公司规模的豁免及(ii)基于关联交易规模的豁免。

(i)基于公司规模的豁免门槛

《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中将规定香港实体在有关财务年度中满足以下三项基于公司规模条件中的两项,则能在当期财务年度豁免准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
  1. 收入总额不超过4亿港元;
  2. 资产总值不超过3亿港元;
  3. 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

(ii)基于关联交易规模的豁免门槛

关联交易规模的豁免门槛与《条例草案》中的规定基本一致。然而,符合条件的特定本地交易3将获得豁免。若香港实体在有关财务年度中某类关联交易的金额不超过所规定的门槛,则香港实体无须就该关联交易在当期财务年度准备分部档案。

各类型关联交易的豁免门槛(按财务年度计算)如以下所列示:
  1. 财产转让(除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外):2.2亿港元;
  2. 金融资产交易:1.1亿港元;
  3. 无形资产转让:1.1亿港元;
  4. 其他交易:4,400万港元。

若香港实体就以上各类型关联交易均无须准备分部档案,则该实体也无须准备总体档案。

除非香港实体符合以上基于公司规模或关联交易规模的豁免要求,否则该实体需要在财务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准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

若香港实体的财务年度结束于12月31日,则需要就结束于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年度,于2020年9月30日前首次准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

国别报告

若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为香港税务居民,且该集团上一财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收入总额达到68亿港元(约7.5亿欧元)或以上(即:须申报集团),则需要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除非符合代母实体提交国别报告的例外情况。

须申报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香港税务居民)需要就始于2018年1月1日及之后的财务年度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一般来说,提交期限为财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若为代母实体申报,且根据代母实体所属税收管辖地的法律或规定,其提交期限较香港规定的提交期限晚,则该较晚期限将被视作该须申报集团国别报告的提交期限。

若须申报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或代母实体根据其税收管辖地的法律或规定,并未在其税收管辖地提交国别报告,或香港无法从相关税收管辖地获得该须申报集团的国别报告,则该须申报集团的一个香港实体需要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

(三)对利得税宽减的实质性活动要求

为践行经合组织在BEPS行动计划5中提出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以打击有害税收实践,《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规定对于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再保险业务、专属自保业务、船舶运输业务、飞机租赁业务等,仅当满足确定利润创造活动是否在香港发生的特定门槛要求时,才能享受利得税的宽免。

特定门槛要求将由香港税务局另行刊宪发布,包括多项衡量因素如位于香港的符合特定资格的全职员工数量、发生于香港的管理费用金额等。

特定门槛要求将适用于2018/19及之后的评税年度。

(四)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相关规定

条款15F规定任何人在香港执行无形资产的开发、改良、维持、保护或利用(DEMPE)等活动,就无形资产作出价值创造的贡献,须视为该人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相关价值创造贡献部分在香港产生的(或源自香港的)收入,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委员会审议阶段,条款15F存在较大争议。香港政府为赋予纳税人更充足的时间以理解该条款的影响,将该条款的生效时间自2018/19评税年度(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推迟至2019/20评税年度(根据《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的规定)。

注意要点

《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作为BEPS行动计划在香港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借鉴了BEPS行动计划中的内容,是一部篇幅巨大且复杂的法规。此外,由于对《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中部分规定的解读和实际应用仍存在不确定性,香港税务局将在后续通过发布新的DIPN或修订现有的DIPN进行说明及指导。出于细节的关键性,企业集团应当密切关注后续发展,并详细评估《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的各项条款对于自身的影响。
2021-12-02 19:0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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