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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些行业有外商投资限制,比如电信增值服务中外商投资不得超过50%,或传媒行业不允许外资进入等,因此上市公司无法直接用持股关系hold住境内实体;
(2)即使有些行业允许外资进入了,但外商投资时涉及到商务部、外管局、行业主管机关的多重审批,不仅通过难度大,而且耗时很久。
(3)上市公司hold住境内实体时,涉及到境内利益处境的时候外汇问题也很麻烦;
(4)如果上市公司直接hold住境内实体,那么境内实体在做资产重组、业务变更、股权变动或者有大动作的时候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而且还涉及到披露等一大堆繁琐的程序性要求;
(5)架构简单,避税措施很有限,不好操作。
综合1的问题来看,在上市公司直接设置几层关系,最后设置WFOE的意义就在于解决1的问题。但是WFOE在hold住境内实体上一般也不是靠股权控制关系,而是VIE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