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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执行董事就像公司雇员一样,通常获长期雇佣合约的保障。按香港公司条例相关规定,香港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可在董事任期届满之前免去其职务,不论在公司的章程或该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如何规定。
香港公司委任董事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般首批董事的名单列于公司章程中,或刊于在公司章程中由认股人签署的首批董事报表中。 随后,香港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依普通法有一项补充空缺的权力。 一般公司章程也会授予董事补缺的权力,或委任额外的董事,只要不超过公司章程中容许的最高人数便可,章程通常授予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委任和确认该项委任的权力。
根据香港公司章程的任何有关条款,可以免除董事的职位。 香港公司条例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一项普通决议,免除董事的职位,这一规定不可从公司组织章程中排除。 如果想在大会上动议提出这类决议,需要提前28天向公司发出通知,公司需要立即将该通知副本送交有关董事。董事有权要求将他和她的书面意见传达给股东,可以附在发给股东的会议通知中发出,或在股东大会上读出,他或她也有权在会上发表讲话。 按公司条例相关的规定免除董事职位并不影响他享有的赔偿权,赔偿由于免职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