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海外EPC项目离岸部分如何避税?
当今世界工程承包领域是个完全竞争的市场, 竞争异常激烈, 为了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并降低成本, 迫使大多数工程承包企业加强产业链整合, 提供从规划设计、投融资、施工建造、集团化采购、运营维护等一站式服务, 其中施工建造部分由于项目场地固定, 主要还得在项目所在地进行, 而规划设计和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行为则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在其他地区或第三国境内执行。正是由于国际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具有以上特点, 因此合同拆分成为必要和可行。
另一方面, 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各项应付税费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项目所在国的税务部门经常会默认将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看成一个整体的合同, 并且认为EPC总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就是发生在项目所在国境内, 这就会导致所在国税务部门将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总合同额作为征税的依据和基数。实际上国际工程项目受制于所在国的工程技术、材料和设备的生产能力, 很多情况下工程设计和设备、材料的采购行为是发生在项目所在国境外的。但是这些发生在所在国境外的采购行为也会受到来源地税务部门的征税, 这样就会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给承包商带来成本的上升。如果采用通过将EPC总承包合同进行拆分的方式, 提前进行税务筹划,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合理避税, 可以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
对海外EPC总承包合同进行拆分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合理避税。通过合同拆分, 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将EPC总承包合同根据性质和属地进行拆分, 由EPC总承包商提前注册在免税地区或与项目所在国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离岸公司来负责签订设计和采购合同, 进行设计和采购任务, 由总承包商或者其设立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与当地业主签订现场施工合同, 进行现场安装、建设任务。
以中国大陆的法律情况, 销售货物是按销售活动发生地划分收入来源的, 境外的设计和采购合同就会作为境外收入而被免除缴纳境内的企业所得税。反之, 则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中国承包商在中国境内的采购行为, 是销售给项目所在国业主的行为, 就会按照“来源地管辖权”的税收征收原则, 征收企业的所得税。这样就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
此外, 如果在需要离岸采购的设备占比较大的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中, 业主能够与总承包商设置在避税港的采购平台公司签署离岸设备采购合同, 相应的合同支付币种也可以选择一些可以规避汇率风险的币种, 可以降低双方的外汇承兑风险。
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拆分模式需要遵守EPC合同模式中的单一责任原则。合同拆分应遵守的原则是“在进行每一项合同拆分工作时, 都需要根据项目所在国的具体税法体系和其他法律来进行具体设计, 而不存在通用的、一而贯之的拆分模式”。各国对于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若不考虑所处环境而将固定的EPC总承包标准模式加以运用, 则很有可能会受到来自项目所在国境内外反避税措施的限制。
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拆分后, 需要项目所在国业主同EPC总承包商和总承包商的平台公司或子公司分别签订相关拆分后的合同内容, 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单一责任主体原则会受到质疑。原本的EPC总承包合同的优势无法显现出来, 拆分成不同内容的合同后, 工作内容衔接和效率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从而影响到项目业主的真实诉求。
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合同内容存在的风险。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合同体系, 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在内, EPC总承包合同拆分后, 需要签订两份以上的合同文本, 工程和采购内容会发生相应的拆分, 原本EPC总承包合同能够整体涵盖的工程内容和合同条款, 拆分后将会出现不可避免的前后不一致, 存在空隙、工作范围出现重叠、不衔接的情况, 合同执行起来, 将会产生一些争执和困难。
(2) 工程进度方面的风险。在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中, 一般项目建设的工期是限定和不变的, 过程控制中采取重点节点里程碑化进度控制和按里程碑的资金支付方式, 多数情况下并不明确区分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之间的组织和安排, 只需项目EPC总承包商对工程总体进度和质量负责, 至于如何实施和安排是EPC总承包商应该考虑的范围。但是如果采用对EPC总承包合同进行拆分, 那么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三者的时间要求不一定是协同的, 因此, 如何保证各拆分合同的执行进展互相协调向前, 又不对EPC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产生耽误, 是合同拆分的重点要求。
(3) 合同终止的风险。在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中, 某一项违约可能会导致整个合同终止。而在合同拆分后, 某一个合同终止只是该合同终止, 与其他合同无关, 不会导致其它合同及整个国际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