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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下列所得,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向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所得;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