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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设立人取消或更改信托条款的权利隐藏着潜在危险,因为信托可能会被认为是假信托(sham trust)。假信托是指双方(设立人与受托人)没有成立信托关系的意向。简单的说,双方原有意向成立另一种权利和义务,而不是文件规定的那种信托关系。
信托何时可以被认为是假信托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司法实践。第一,因为信托是英国普通法的产物,第二,因为英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假信托的具体条件。虽然开曼群岛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有专门规定假信托的一章,法庭审查案例时,还是以英国司法实践出发。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庭逐渐研究出了虚假测试(见Hitch v Stone案例)。需要分析以下几点:
? 双方是否成立另一种权利与义务,而不是文件规定的那种;
? 双方是否有意向创造误区;
? 信托契约是否明确规定经济目的。
因此,既然这种权利会带来这种后果,还是需要找专家咨询再选择信托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