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来自: hui
因此,一些在华外资中的BVI 公司(离岸公司),正在进行重组,把注册地从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转移到香港。这些公司担心中国在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将开始对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股息,也可以称作税后利润。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普遍的做法。而中国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2008年之前对外资企业的股息是免征所得税的。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但同时,在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实施免税。中国不对股息征税,就等于把这部分税收让给了其他国家。
由于中国对在华投资的外企实施税收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内资与外资所得税实际税负差在15%左右,越来越多的内资公司会先在BVI等低税区注册,他们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据商务部统计,对 华投资的十大资金来源地中,来自 BVI的公司排名第二。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间双边税收协定和本国税法不同规定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对派出股息征税的规定,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新税法对于美国和欧洲、日本等对股息需要在本国扣缴税,并且与中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举例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派出股息时缴纳了20%的税,这笔股息到了美国之后,按照美国的税法,在美国还需要纳税,但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在中国扣缴的这部分税款可以作为本国税收抵扣的额度。所以中国对派出利润征税20%,基本不会改变这家公司的实际缴税额。不同之处在于,之前是把对股息的所得税交给了美国政府,而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会有一部分税款缴给中国政府。
而对股息免税的国家和地区,比如很多东南亚国家和BVI,中国对派出利润征税20%,对这些国家的公司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中国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国家和地区对派出利润都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些国家的公司从中国派出利润时,需要在中国缴纳20%的税款。而在其本国由于不需要对派进来的利润缴税,也就得不到税收抵扣,所以这些公司实际上会减少20%的税后利润。国内的假外资大多是在BVI注册,因此它们在利润上会受到比较明显的冲击。
因而,一些来自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是低税区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包括国内的假外资,正在做一些调整和重组,最直接的方式是把BVI公司变成香港公司,也就是把公司的注册地改成香港。香港对公司派出的股息一直免税。一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从内地派出股息时,只需向内地税务部门缴纳5%的所得税。
而对于来自那些与中国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BVI公司,它们在中国大陆地区赚了1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这个公司想把剩余的75万元利润派到国外(比如转到国外总部),还要对这75万元再交20%的税才能派息。但如果它们把注册地变成香港,对派出利润只需征税5%,派到国外的利润就会有71.25万元。对这些公司来讲仍有比较大的差异。
因而之前利用BVI等公司对中国进行投资的企业,正逐步对其公司构架进行重组,香港作为其离岸构架最后一环,以香港公司投资中国。然而,这种重组不能仅仅是在香港注册,而是要满足中港税务当局对于香港税务居民身份的认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