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追踪交换内地人汇款动向
监察对象:包括在香港金融机构开立户口的内地人。
香港金融机构↓
香港金融机构会把户口持有人资料、税务识别号码、账户结余、利息、股息、个别保险产品等资料上报给香港税务局。
香港税务局↓
香港税务局翌年会把资料与内地税务局互换。
内地注:假设两地已签署协定
内地机构能够追踪内地人在香港金融机构的交易
香港税务局关于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规定显示,根据相关尽职审查程序,所有2017年1月1日之后开立的账户,其持有人均需提供自我证明。对于在此之前的账户,如果申报财务机构对于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存疑,可以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
有关协议交换的资料将涵盖股票、保险及基金等产品,不包括房地产。‘虽不至于交换每宗交易的详细数据,但内地居民在哪里开户、户口有何变动都会相当透明,有助当局监察资金走向。’不过,香港至今只与日本及英国有协议,由2018年起与两国交换数据,但尚未与内地就交换数据签署任何协议。
目前香港政府已接触其他税务协议伙伴,包括中国内地,提出展开有关商议,力求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2017年内签订协议,但交换数据的具体时间仍须视乎磋商进度及签订有关协议的时间。
由于资料互换将滞后一年,只要在今年达成协议,仍有可能于2018年起,交换2017的数据。事实上,据香港税务局数据显示,户口持有人可能需要向财务机构提供文件,证明税务居民身分。虽然香港与内地尚未签订协议,但汇丰已率先要求内地客户在开户时提交税单,以识别客户的税务身分,显示业界已为搜集数据作准备。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2017年1月1日开始,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需要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