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们公司是否需要为转口贸易缴纳增值税,就看“转口贸易”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之规定,如果你们公司的“转口贸易”行为,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中国境内,那就无需就此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