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员工一年在内地超过180天,需要在内地交税吗?
赞同来自: 小快车
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须在内地缴交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可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a)他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请参阅第15至第18段有关“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b)该项报酬并非由内地雇主或其代表支付;(c)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受雇在两地提供服务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他所得的入息,只须就内地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计算应缴税款后,再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应纳税额向内地缴款。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支付的部分,则无须缴税。
受雇在两地提供服务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他从内地机构和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收得的入息,须按全数计算应缴税款后,再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应纳税额向内地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