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即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共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和约定仲裁事项,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应该注意写好仲裁条款。
双方拟订仲裁条款,既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的仲裁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上述三项基本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
仲裁条款中,特别要注意写好“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尽管《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但是在实践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在这类问题上达成共识,往往达有成补充协议,从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最终无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也就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就须防患于未然,将仲裁条款订得规范完整。
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机构时,不要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也不要再写已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名称,因为这样极有可能造成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例如,只写“提请仲裁机构解决”,就会因缺少仲裁机构名称而造成不能受理。有的写法虽不会发生歧义,也不影响到响仲裁委员会受理,但当事人仍应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仲裁条款不规范的写法。
仲裁条款中还可约定其它一些事项。如涉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用语、所遵循的法律及仲裁规则、仲裁地点。没有特别约定的,按所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