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来自: TOPA
平安银行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正文: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离岸反洗钱工作, 建立有效的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管理体系,提高分行对离岸客户反洗钱管理水平,防范利 用我行从事洗钱活动,离岸业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平安银 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结合离岸业务自身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为了预防、 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 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为履行银行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 立离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离岸反洗钱工作岗位、 客户身份识 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总行离岸业务部 (以下简称离岸业务部) 、 离岸业务 推介行(以下简称推介行)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 关打击洗钱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 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 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并记录存档;在履 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及其行为、交易与洗钱或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四条 本行及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提供。本行及员工应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 规定将报告可疑交易、 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离岸业务部在总行法律合规部的指导下, 负责监督管理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离岸业务部负责制订、修订与离岸客 户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负责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 协助总行法律合规部回复境外同业关于反洗钱、 反恐融资方面的 调查;负责推介行离岸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和检 查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反洗钱监控中心负责反洗钱系统的离岸客户洗钱 风险分类初次评级和持续评级、大额交易信息的补录、对手信息 的补录、可疑交易分析的经办和复核工作。
第七条 推介行负责监督管理推介行离岸客户身份识别、 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持续评级、 离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 录保存、 反洗钱协查等工作; 负责离岸客户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 组织各支行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承担与当地人民银行、离 岸业务部的反洗钱联络职责。推介行应指定至少一名离岸反洗钱 联系人承担离岸反洗钱合规员职责, 配合离岸业务部和推介行的 反洗钱联系工作 。
第三章
第八条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 指银行等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 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 务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 资料。客户身份识别是洗钱预防措施的基础工作,是判断客户所 需要的金融服务及其账户内的资金流动是否与客户的身份和业 务性质相符、其资金来源或用途是否可疑的基本手段。
第九条 推介行应严格执行以下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一)推介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 履行“了解你的客户(KYC)”义务,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 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对公司客户(单 位客户) 离岸业务部凭推介行提交的客户信息资料通过第三方机 构进行查册; 对个人客户推介行凭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核查客户 身份,推介行对个人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持有国外护照的外籍人士 (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居民)开立离岸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必须持有就业 签证或其他与其身份相符的签证才能开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持有旅游、探亲、访友、学习等类型签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 允许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对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客户,推介行应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其提交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并留存核查结 果;对持有境外护照或持有港、澳、台身份证的客户,推介行应 通过本行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系统查验,并留存核查结果。
(四)推介行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不仅限于核对客户身份资 料和登记、更新客户身份信息,还包括根据风险分类和交易分析 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 质以及资金来源和去向等有关情况。
(五)推介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 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将更新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时提 交离岸业务部。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 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 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 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 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六) 对客户未按要求提供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或监管机关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信息的;或无法识别客户身份的、或对客户身 份有怀疑的、或客户提交的信息和查册结果不符的;或客户提交 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不符的, 不得为其开立账户和 办理相关业务。离岸业务部将组织推介行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 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存款 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 不得为反恐融资 “黑名单 ”中的相关实体和个人开立账户和提供银行服务;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 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十一条 按照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了解客户 ” 的要求,推介行对新开离岸公司客户需填写《平安银行离岸单位 客户身份识别表》 , 对新开离岸个人客户填写 《平安银行离岸个人客户身份识别表》 。其中,对董 事全部为非中国公民的,还应填写《离岸客户尽职调查表》 ,详细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又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指根据客户身份、业务和资金往来等信息,依照相应的分类标准 及分类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针对不同风险级别客 户制订和采取相应的识别和监控措施, 以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 险的一项反洗钱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 离岸业务部在总行法律合规部的指导下, 管理离 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制订、修订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 实施细则,负责推介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培训、指导、监督和 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反洗钱监控中心负责反洗钱系统的离岸客户洗 钱风险分类初次评级和持续评级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
第十六条 推介行负责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持续评级
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是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以及客户身份风险、地域风险、行业风险、业 务风险、交易风险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 级进行综合评定的标准。 按离岸客户可能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级别高低,将客户 划分为低风险客户、较低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较高风险客户和 高风险客户五个风险类别。
第十七条 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 按照风险划分阶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初次评级、持续评级。 1、 初次评级:由反洗钱系统根据设定的参数指标自动计 算客户风险因素分值,产生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评结果。该评级 由反洗钱监控中心处理。 2、持续评级:按照评定渠道的不同,可以分为反洗钱系统 的持续评级、推介行的持续评级。 反洗钱系统的持续评级: 由反洗钱系统根据设定的参数指标 自动计算客户风险因素分值, 产生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持续评级结 果。反洗钱监控中心综合各方面因素,最后确认持续评级结果。 推介行的持续评级: 即推介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分 析时主动调整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等级。 该评级由推介行向离岸业 务部提交综合评定建议,离岸业务部最终审定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推介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根据客户洗 钱风险分类标准,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和交易等信息,根 据其了解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给出综合评定建议, 向离岸业务 部提交《风险持续分类评级建议书》 ,由离岸业 务部最终审定客户风险等级,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调整。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指银行等反洗钱义务 主体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将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和涉嫌洗 钱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报告大额和可疑 交易,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离岸业务部负责对反洗钱监控中心反馈的异常 反洗钱监控中心负责反洗钱系统的大额交易 可疑交易了解原因,并安排推介行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信息的补录、可疑交易分析的经办和复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推介行负责对离岸业务部、反洗钱监控中心要求 核实的可疑交易进行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推介行应结合客户身份 及职业或经营背景、交易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以及资金来源 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调查,从多方面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下: 大额交易由反洗钱系 统根据设定规则提取,经反洗钱监控中心人员核查、补录交易对 手和详细信息后,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疑交易由反 洗钱系统根据设定规则提取, 反洗钱监控中心人员首先进行人工 分析、排除或上报后,汇总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四条 反洗钱系统可疑交易处理流程: 1、反洗钱监控中心人员进行人工分析、排除或上报; 2、 离岸业务部定期登录反洗钱系统查询可疑交易分析情况, 对上报的可疑交易,安排推介行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3、推介行结合客户身份及职业或经营背景等有关情况进行 综合调查,按照客户实际情况,提交《离岸客户尽职调查表》至 离岸业务部,如确属异常交易客户,同时需提供《风险持续分类 评级建议书》 ,并按客户风险程度的不同采取相关措施; 4、离岸业务部审核推介行提交的资料,审定客户风险等级 并将新的风险等级录入反洗钱处理系统。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
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 指银行根据防范恐怖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监测、核查并报告本行与联合国、有关 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及我国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和 其他相关名单有关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离岸业务部及推介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 格遵守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 法》规定,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FATF) 等国际组织声明、有关国家对某类名单的政策指引、我国政府机 关发布和转发名单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进行反恐怖融资 “黑名 单”的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离岸业务部及推介行在办理开户、结算、授信 等业务过程中如怀疑客户、业务、或资金往来对象与恐怖融资有 关的,应对可疑名单以及所怀疑的对象、交易对方银行、资金来 源和去向等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离岸业务部管理员每日登陆系统对涉嫌恐怖 融资客户数据及交易数据进行逐笔核查, 经核查确实认为是黑名 单的客户,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 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并于当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 法律合规部。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离岸客户黑名单库
离岸客户黑名单库, 指我行离岸客户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 因涉嫌诈骗、 洗钱、 或是违反我行其他反洗钱规定, 而被离岸业务部列入风险提示名单的客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 个方面: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 查询、外行协查、客服转投诉、客户投诉、他行拒绝清算等来源途径涉及的离岸客户,如有涉嫌诈骗、洗钱、或是违反我行反洗 钱规定,一经查实,均会列入离岸客户黑名单库。
第三十条 按照风险程度的不同, 将黑名单客户分为 5 种状 态: 观察、调查、可疑、冻结、紧急。风险级别的顺序从低到高 依次为观察 客户 状态 观察 调查 可疑 冻结 措施 尽职调查->如有异常, 调高风险级别->抽查客户业务单据、 合同、 发票等凭证->如交易异常, 将客户加入总行汇出汇款拦截名单。 尽职调查->如有异常, 调高风险级别->抽查客户业务单据、 合同、 发票等凭证->如交易异常, 将客户加入总行汇出汇款拦截名单。 尽职调查->如有异常,调高风险级别->注销客户网银证书,通知客户销户。 尽职调查->调高风险级别->注销客户网银证书,如为诈骗,解冻后,通知客户销户。 尽职调查->调高风险级别->注销客户网银证书,如为经济纠纷,解冻后正常办理业务。
按照风险程度的不同, 对离岸黑名单客户采取
第三十二条
异常交易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黑名单”客户,因被总行相关部门设置为汇出汇款拦截名单客户, 需通过手工交 单的方式汇款, 推介行应审核客户业务单据、 合同、 发票等凭证, 确认无异常,按要求提供如下文件: 1、 《平安银行离岸汇款业务合规性审批表》 (附件 7) ,经推 介行 A 级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推介行业务章;2、 《汇款申请表》 ,交易附言中注明汇款用途、相关发票或 合同号交易,经推介行 A 级负责人审批签字。 整套文件按要求上传 FTP 汇出汇款文件夹,经离岸业务部 审核通过后方能汇款。
第三十三条 离岸业务部每个月初会将新增的客户名单列 入到黑名单库,并以邮件方式发放给推介行。推介行也可以根据 客户等级的变化情况,以邮件方式提交《平安银行离岸“黑名单” 业务申请表》 至离岸业务部联系人,由离岸业务部审 核后增加或删减离岸黑名单客户。
第三十四条 推介行应对列入黑名单的客户情况进行跟踪, 按季度上报黑名单客户的进展情况至离岸业务部, 具体要求见每月发放的《离岸客户黑名单库》 。
第三十五条 所有黑名单客户均要求进行电话回访, 其中紧 急、冻结、可疑客户需进行实地回访。 回访要求:推介行安排一名人员进行电话回访,实地回访要 求推介行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回访。回访完成后需记录回访情况, 内容包括登记客户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客户地址、 回访联系人、 回访情况、客户反馈情况等内容,并归档备查。 对回访,请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要求,不得 违反规定向客户泄露可疑交易报告记录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推介行应密切关注黑名单库的客户, 并审慎为 其办理业务,未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推介行 承担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指银行等反洗钱义务主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一定期限。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 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 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 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 侦查、 起诉和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第三十八条 离岸业务部及推介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 规章及我行账户管理和会计档案制度规定的要求保存客户身份 识别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 关资料: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 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 我行关于账户资料、会计档案等资料保存有更长期限要求 的,则按相应的更长期限保管。
第三十九条 下要求: (一)真实、完整; (二)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足以再现该笔交易 的完整过程;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五)有权机关依法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反洗钱协查 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以反洗钱协查,是指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以下称有权机关) 、总行法 律合规部等上级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离岸业务部负责涉及离岸业务管理范围内的 协查及结果的反馈,包括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结果的反馈;协助 总行法律合规部等上级机构回复境外同业关于反洗钱、 反恐融资 方面的调查。
第四十二条 推介行负责承担与当地有权机关、 离岸业务部的反洗钱联络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有权机关向本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 离岸业 务部及推介行应当积极配合, 按要求如实提供被调查对象的账户 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离岸业务部协助反洗钱调查, 应留存并登记调 查人员执法证、调查通知书或其他行政文书、调查笔录、封存清 单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并按照反洗钱工作档案管理要求保管 备查。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 推介行应结合监管政策和反洗钱业务操作的 变化,持续对本机构管理层、市场人员和柜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反 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工作操作流程、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 分析、报告与处理等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 能;推介行应负责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提高客户反洗 钱意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七条 反洗钱工作档案及保存要求 培训与宣传
离岸业务部制定有关离岸业务推介行反洗钱
离岸业务部及推介行应妥善保管以下反洗钱工作档案,并做好岗位调整时的资料交接工作。 (一)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文件、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 制度文件; (二) 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检查通知书、 检查事实认定书、 检查意见书、处罚决定书; (三)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相关 资料,反洗钱调查及回复资料;(四)可疑交易报告、客户回访记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数据文件等资料; (五)异常交易的《离岸客户尽职调查表》 、 《风险持续分类 评级建议书》 、 《平安银行离岸汇款业务合规性审批表》 、 《平安银 行离岸“黑名单”业务申请表》等资料。 第四十八条 上述反洗钱工作档案, 专夹保管, 应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二章 第五十条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离岸业务部制定, 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