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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要交换哪些内容?

CRS
2016-12-23 01:11 添加评论

最佳答案

7

KEVIN姜

赞同来自: siaQ yuefan198211 Kolic magen YIUI Mogam 北狼更多 »

看完上面的回复,忍不住笑了。不知道这位仁兄所谓的CRS落地执行细则是哪里听来的。国税总局目前就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而已。仁兄对于受影响人群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以及税款补交的税率等描绘的淋漓尽致。国家连最终的账户信息调查实施文件都没有出台,兄台未免有点未卜先知了吧。 简单纠正几点:1.CRS分参与国和需申报国的,104个国家参与,每个国家之间会和其他哪些国家进行信息交换尚待各自协商立法。 2.金融机构筛选账户也有划线的 3.CRS的实行是在各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及反逃避税的协定下进行的,即时涉及到后期部分企业有补交税款的可能,也是根据相关协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并不一定是拿回来以后就按国内的税率征收的。 其他的不赘述了,槽点太多。

需申报的账户信息直接引证《征求意见稿》内容: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无需报送此项信息,但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2016-12-23 16:13 添加评论
3

qixing

赞同来自: magen YIUI falin

CRS,即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规定信息交换的内容包括:金融帐户及帐户余额;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还包括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受CRS影响人群:

第1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2类: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并在香港汇丰银行有存款500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你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你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这时,你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些问题,无论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3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你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2017年后均面临披露。

第4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5类: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签约地区,今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机构业已出台《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中国大陆税务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仅指2017年新购买保单,而是历史上已购买过的保单均要披露。

这是境内高净值客户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这并不是说,香港保单资产就一定有风险,如果境内外的人寿保险合理规划,在应对CRS危机方面反而会有其独特功能。

第6类: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

第7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另外,中国税务总局698号文 、82号文等均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按规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可见,这次CRS的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是一次最大危机,因为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第8类: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CRS实施要影响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信托机构财富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

一方面,由于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改换财产类型,且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存在,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从此,客户经理或保险代理人与客户的相处交流关系就变得敏感而微妙,自身的职业风险如何防范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2016-12-23 11:4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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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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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代理邀请去听 crs讲座,这会不用去去听了。
2016-12-23 17:5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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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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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CRS生效,会有什么变化?
2016-12-27 16:5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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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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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15:1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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