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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号文对NRA外币账户的使用予以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按照该规定,NRA外币账户的开户不受币种和数量的限制,同时在开户应审核资料上只规定境内银行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其他的则交由境内银行遵循了解客户原则,按照自身的内控程序履行审核责任。在NRA外币账户使用上,对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NRA外币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由境内银行通过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确保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对于NRA外币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的情形,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NRA外币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并且与NRA人民币账户不同,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NRA外币账户的资金余额需纳入境内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境内银行可以将账户内的资金纳入其经营头寸按照商业惯例统一运用,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此外,NRA外币账户内的资金也可以存为定期或者结构性存款,利率按规定遵循商业惯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