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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有效的前提是:
1) proper notice;
2) sufficient quorum。
通知至少需要:21日(AGM)/14日(有限公司EGM)/7日(无限公司EGM),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更久,或是全体有权表决成员同意(AGM)/95%有权表决成员同意(EGM)。
计算日期时不含头尾(即:1日通知,最早23日开会,至少有“not less than 21 clear days”,否则会议无效。
通知需向以下人士发出:公司的每位成员、每位董事以及核数师。如未给予恰当通知,会议无效。然而,意外遗漏或是被拒收的通知不会导致会议无效。
通知可以用印本、电子或是网站通知的方式作出。但如果用网站通知,则需要成员事先同意并且没有撤回同意,知会成员有关信息已经上传,并在知会中说明会议时间、地点和是否是AGM,并且保证从通知到会议结束期间都可在网站查阅。
电子通讯需要:成员决议通过或章程允许,并且公司已单独要求成员28日内回复是否可以用电子通讯。
通知须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有多个地点,说明主要地点);
- 计划处理事务的概略性质(general nature);
- 如为AGM,则说明如此;
- 欲通过决议的通知、以及决议目的的必要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