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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驻内地办事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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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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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中国境内的组织,而外国企业属于境外组织。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主体作了列举,但未将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华代表处纳入其中。

我们知道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不同于分公司、子公司等组织形式,代表机构的设立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严格来说,香港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仍属于该外国企业的内部机构,对外不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对外从事活动,一般都是以处理该外国企业的内部事务为主要活动范围。所以,香港公司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所定义的“用人单位”。
2016-12-13 15:0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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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_sh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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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算是境外公司,境外企业在中国的办事处都是没有用工权的。不能在内地招收员工,也不能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能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派遣。
2016-12-13 10:4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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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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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们。我朋友香港公司代表处都不能直接招人,都是劳务派遣员工。
2016-12-13 01:2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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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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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2016-12-13 10:0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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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毛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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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内地成立办事处,聘请内地员工需要通过劳务派遣。
2021-12-13 10:1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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