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由中国居民控制的境外离岸公司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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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二条)
(2)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 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1)“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
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五条)
(3)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第七条):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第三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1)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a.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b. 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c. 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d. 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2)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