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周年成员大会
TeeVa - 协桥 - 吴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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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新公司条例,香港公司须就其每个财政年度举行周年大会,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举行。
公司在以下情况可无须举行周年大会:
1.根据第612(1)条,如所有须在该周年大会上作出的事情,已藉书面决议作出;而须在该周年大会上提交省览或交出的文件的文本,均已在该书面决议传阅日期当日或之前,向公司每名成员提供,公司便无须举行周年大会。
2.第612(2)(a)条订明,只有一名成员的公司无须举行周年大会。
3.第613条容许公司可藉一项书面决议或一项获公司所有成员在某成员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免除举行周年大会。
4.第611条豁免不活动公司举行周年大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