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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收入转移到香港公司会不会涉嫌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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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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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一部分方法需要结合企业具体的行业背景和业务类型,此类方法需要结合情况具体讨论,此次暂且不表。这里,提出一种一般性的企业节税方法。

众所周知,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个税率在世界范围内属于较高水平,请见本文最后附表中的世界各国税率表《List of countries by tax rates》。

因此,我们可以选择将企业利润保存在实体在海外所得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而不是保存在中国大陆境内,来达到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这里,我们以香港为例。(之所以选择香港,而不是传统的避税天堂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者开曼群岛,是因为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税务机关签署了具体的税务互免协议,实际操作中,更为方便和有效。)香港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6.5%,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假如我们选择将100万元的利润放在香港而不是大陆的话,企业可以节约的税额为8.5万元。

那么,如何能把利润放在香港的子公司呢?通常会采用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的方法。例如,使香港子公司向关联方的大陆子公司销售一种“高价商品”,提高香港公司的利润、降低大陆公司利润,从而将利润“输送”至香港。

然而,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 S. 61A中满足如下条件的交易存在反避税措施:
  • there is a transaction as defined;
  • the transaction has or would have had the effect of conferring a tax benefit on a person (the relevant person); and
  • having regard to the following matters, it would be concluded that the sole or dominant purpose of entering into that transaction was to enable the relevant person, either alone or in conjunction with other persons, to obtain a tax benefit.
  • Where s.61A(1) applies, the assistant commissioner may raise an assessment on the relevant person:
  • as if the transaction or any part thereof had not been entered into or carried out (s.61A(2)(a))
  • in such other manner as he considers appropriate to counteract the tax benefit which would otherwise be obtained (s.61A(2)(b))

简单来说,该条例规定,如果一项交易没有其他商业实质,唯一的目的就是避税的话,则香港税务机关有权宣判部分或全部的交易无效,或对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这样的话,就会导致避税失败。

因此,若想保证避税不失败的关键就是,必须保证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这个“高价商品”不会被香港税务机关通过援引以上条款而驳回。

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一个“实体商品”,则税务机关会考核该商品是否超过了公开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辅助判定是否不具有商业实质并唯一目的是避税。然而,如果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商品是一个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商品的“虚拟商品”,则税务机关认定其超过市场价值的判定将会非常困难,无法认定满足以上s61A等条款的话,就不能拒绝该关联方交易,因此我们就可以顺利将大陆公司的利润输送到香港公司了,也就自然达到减税的目的。

事实上,通常这种”虚拟商品“都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技术、特许权、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如果设计的当的话,这种具有特异性的产品很难再公开市场上找到同类商品价格,因而不容易被大陆和香港的税务机关通过援引反避税条款驳回,因此更容易实现我们通过利润转移达到节税目的。
2016-11-10 23:2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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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鼠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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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利润转移
2016-11-10 08:5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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