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账户涉税尽职调查对离岸账户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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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中国政府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又名《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
毫无疑问,此次办法的提出对《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的完善和补充。
颤抖吧——您的财富会很透明!
根据《管理办法》尽职调查时间表,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届时,境内非居民人士的财产将会彻底暴露在国家税务机关面前。
而对于拥有在签署过有境外财产的国人,也要小心!
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与之相对应的是加入信息交换系统的国家和地区也将于2018年9月将涉及中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国报送,也就是说,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账户的信息也将同样被账户所在国通报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还想去避税天堂?——来不及了!
过去,有境外收入的高净值客户常用的节税方式之一是直接开立离岸账户持有资产。不过,这样的操作方式即将被打破!
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其中包含众多投资者熟悉的离岸地以及欧洲国家和地区: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塞浦路斯、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
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地区、澳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日本、澳门、新西兰、新加坡、瑞士等。
全球都征税了,你还想逃往哪里?
信息会被“税务围观”——太详细了!
要知道,《管理办法》针对的就是非税务居民的故意逃税,把在非居民国家开立金融账户的信息向应税居民国进行交换就是这个目的。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介绍,非税务居民的以下会被报送到国税总局: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布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无需报送此项信息,但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不申报会怎样?——法律后果吃不消!
多边税务情报交换将使中国税务机关自动获得与中国个人的境外账户信息。对境外所得未进行申报的中国个人可能面临如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境外的所得没有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因而未在中国纳税,根据目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叫“偷税”,须就未申报金额缴纳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且须就未申报金额每年缴纳大约18%的滞纳金。而且,这些责任没有追诉期限制,即税务机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缴。税收征管法目前正在修改,对行政处罚和滞纳金的金额等可能会做出不同规定,但不大可能取消。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尽管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适用也是有条件的。
上述协议与美国的FATCA协议相辅相成,将形成一个巨大的税务情报网络。基本所有的境外账户信息都将暴露在阳光下,常用的节税手段可能都会失效。
移民是一个好的选择吗?——短期内有点用而已!
有客人会说,既然全球征税那么严苛,那我移民到一个非全球征税的国家就行了,比如新加坡。那就只有一个问题,您未来的资产和生活都将转移到新加坡了吗?
我们来看看中国对税务居民的定义。
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365日)个人。临时离境(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非居民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境内和境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需就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这样看来,移民后如果在中国境内租房且居住不满一年是不是就算非居民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国政府对税务居民的认定范围远比定义看起来广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为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是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
对于移民人士,只要你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在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判定最终仍将回到中国生活,那么不论是否在中国拥有房产,都将被判定为中国的纳税居民,服从中国的全球征税制度。
其次,签署该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有51个,其中既有德国、英国等欧盟发达国家,也有阿根廷、韩国、新加坡和南非等来自其他大洲的不同国家。而美国早就已经实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要求所有美国本土以外的金融机构必须报送特定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信息,否则将对这些金融机构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征收30% 的惩罚性预提税。所以希望通过移民来实现避税的财富传承困难不小。
那是不是意味着就没有办法避税了?
其实,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很多种,如家族信托、如高额人寿。基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已经签署“多边协议” ,在未签署协议的国家配置最为稳妥。
信托
一个单纯做投资的人,可能不需要家族信托,因为资产比较单一。但如果其资产多元化,且很多不是外部市场可以进行直接评估的,比如公司股权,那么这些资产在未来进行某些交易时就会面临法律和税收上不可知的成本。家族信托的优势恰巧在于此,在家族信托成立之时,信托资产唯一属于信托本身,而非委托人,因此具备优秀的资产隔离功效。
大额人寿
当然还可利用大额人寿保险赔付金免税的特点,将境外大额人寿保单装入家族信托中,两者结合进一步提升合理节税的空间。我国早前制定的《遗产税(草案)》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一般而言,大额人寿保险的赔偿金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包括中国)都属于免税的范畴,这样也起到了税务优化的效果。此外,海外大额人寿保险有灵活的融资安排,亦可以和信托结合,其灵活性和功能性十分适合海外财富架构安排。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上述的架构如何组合在一起:
一个中国爸爸设立了一个海外家族信托,受益人是爸爸、妈妈和儿子。海外信托持有并管理爸爸放入信托的理财产品。人寿保单既能起到隔离债务的功能,也能最优化税务成本。因而我们将爸爸设立的海外信托中持有的资产,一部分用于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爸爸是被保险人,信托是保单的受益人,而妈妈和儿子是信托的受益人),同时,信托将该保单进行抵押,获得融资,进行投资。儿子移民并生活在香港,信托将大部分投资收益分配给儿子。
在全球化征税时代来临之际,合理节税保全资产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借助人寿保险和信拖合理规避税收成为富人们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