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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对于自于境外的利润属于海外利得,离岸公司 可以申请豁免税收。依据香港税务局的指引,判断业务运作是否在香港进行主要有几项考虑因素:营业地点;客户来源;合同签订地点;货运报关是否途经香港;收付方式。任何税务安排都必须事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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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 + 税率)× 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应扣缴税额 =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 + 税率)× 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