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各行业、专业或商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利得税)。
现在香港实行利得税两级制,法团首个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可享受税率减半,即利得税税率为8.25%,其后的应评税利润则为16.5%。至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法团以外人士,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7.5%及15%。
香港公司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以扣减税款。
- 公司必须在香港经营业务;
- 有关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以及并非资本性质。
利润来源地
收入或利润是否源自香港,必须根据实情才可决定。上述征税原则可能会为经营国际业务的公司或人士带来合法税务筹划的机会。目前,香港的利得税税率相对较低。假如公司或其他纳税人士能够作出妥善税务安排,其实际应课税税率可能会更低。
另外,香港并无征收任何股息税或预提税(因使用专利权及版权等知识产权而支付给海外公司或个人的使用费除外)。因此,香港公司可以向其股东全数派发累计的利润,而无须在香港付预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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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有关收入或利润是否源自香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以纳税人产生该利润的运作模式及该业务运作的发生地进行判断,若产生该利润的业务主要在香港进行,该利润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在判定集体操作是否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时,需要较多的技术分析。
此外,由缴纳香港利得税的公司派发的股息收入,一般不需要再缴纳利得税;由海外公司派发的股息收入一般会视作离岸股息收入,也无须缴纳利得税。
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费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非香港居民(企业)收取的特许权费收入则应在香港缴纳4.95%至16.5%不等的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