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框架的比较
- 大陆: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 →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公司
- 香港:公司并非都是纯粹的商业组织 → 非商业组织也可以公司的形式运作
公司的行为能力
- 大陆:经营范围的规定,“越权无效”原则
- 香港:目的条款(the Object Clause),“越权原则”(Ultra Vires Doctrine)的废除,Sect 5A, 5B of Companies Ordinance
公司的类型
- 大陆: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外商投资)
-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海外公司,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公司集团(groups of companies)
公司的设立
- 审批
- 大陆:股份有限—审批制;有限责任—准则主义加审批主义
- 香港:无
- 章程
- 大陆: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事项/ 选择性事项)
- 香港:公司章程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出资人协议 (Article of Association)
- 设立无效的后果
- 大陆:无规定
- 香港:Sect 18:公司注册登记书具有决定性
公司法上的诉
- 概述
- 种类:公司之诉/ 股东个人之诉
- 公司之诉:适合原告——公司,(股东)
- 大陆
- 公司之诉:没有明确规定,但可推论:公司人格独立→诉讼主体
- 股东个人之诉:《公司法》第111条
- 香港:
- Foss v Harbottle [1843]:”Proper Plaintiff” Rule
- 例外:股东个人之诉/ 股东派生诉讼 (derivative action)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 概述
- 大陆:《公司法》第98-100条
- 股东会同意:2/3以上表决权
- 政府决定或审批
- 资产折合为股本
- 变更登记
- 债权债务承担
- 香港:Sect 30
- 公司形式没有固定化,适用规范基本相同
- 修改章程
falin 的学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