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指示提单(to order)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业务中,我出口商一般采用凭指示提单(to order),即提单收货人一栏不写明收货人,而只写凭指示(to order)。这种提单需要进行空白背书,即发货人在正本提单背面条款处签章。持有该份正本提单的国外进口商即拥有了该提单项下的货权。
凭指示提单的其它特点
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但是,此种背书还有其它特点:背书人在背书时,如果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文句时,因为仍然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票据以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仅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据的事实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再证明自己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采取方式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一般人们所说的“连续背书转让”。
(3)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银行转让票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