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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ATCA法案简介
(一)立法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集团活动日趋频繁,各国投资和经营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复杂,政府税收监管难度增大。与此同时,在经历2008年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收入大幅缩水,财政赤字严重。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该法案将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国《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Hiring Incentivesto Restore EmploymentAct)的一部分。根据该法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节(1471条~1474条),新法条将会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启动,并于2014年至2017年分阶段开始实施。
(二)法案核心内容
根据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目前的申报标准为个人5万美元,机构25万美元),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进行资产申报。
同时,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合规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届时,未签订合规协议或已签订协议却未履行合规义务的海外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未披露信息的账户将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账户”,未披露信息说明美国纳税人对其持有比例是否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部分特定类型的企业未被包含在内)将被认定为“未合规非金融机构”。
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FATCA法案最有争议也最为关键一点是,即使这些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率。
对未合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说,如果其最终能向美国国税局披露相应信息并述明其身份,那么其仍将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并申请退回此前被额外预提的税款。但是对于非合规金融机构来说,除非其最终达到合规要求,否则美国将不会退还相应税款。
二、家族信托海外架构
(一)以龙湖地产家族信托为视角详解家族信托海外架构
利用信托方式来解决财产继承问题,尤其是家族企业的股权继承和经营管理问题,在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已是一种较为流行的选择。以下以龙湖地产家族信托为例详解家族信托海外架构。
中国女首富、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并没有股权纷争。这是因为,吴亚军和蔡奎在龙湖地产上市前已经设立了一套以家族信托为依托的持股架构,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婚姻变故带来的公司股权变动和经营风险。龙湖地产家族信托的运作过程:
龙湖地产于2007年12月2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2009年11月1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于2008年6月11日正式成立,其设置过程大致如下:
吴亚军2007年10月30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了Charm Tal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Charm Talent),并由Charm Talent以登记持有人身份持有龙湖地产58.59%股权。蔡奎2007年9月17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了Precious Full International Limited(后改名为Juns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Precious Full),并由Precious Full以登记持有人身份持有龙湖地产39.06%的股权。
2008年6月11日,吴亚军将Charm Talent全部已发行股本转让给吴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 Asset Limited(以下简称Silver Sea)。蔡奎也将Precious Full全部已发行股本转让给蔡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HSBC InternationalTrustee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land Asset Limited(以下简称Silver land)。至此Silver Sea和Silver land成为龙湖地产的直接控股股东,吴亚军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地产的股权,但通过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分别控制龙湖地产超过45%和30%的股权。
龙湖地产家族信托的成功运作表明,信托安排有利于确定清晰的财产关系,从而防止婚姻关系变动后产生财产纠纷,而且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家族信托海外架构中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搭建一个家族信托海外架构需具体考虑很多具体因素,比如选择什么人或者机构担任受托人,以何种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等。其中需要特别注意信托设立地、信托受益人、信托监察人三方面的问题。
1、设立地的选择
选择家族信托的设立地实际是选择家族信托适用的法律。欧美的离岸法域以及香港财富管理中心是多数家族信托钟爱的设立地。
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BVI)等离岸法域是设立家族信托的首选之地,这些地区对家族信托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BVI为例,《受托人法》为监管BVI信托行业的主要法案之一。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希望受托人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但往往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为解决该问题,BVI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规定在BVI可设立特别信托(VISTA信托),即某公司股东若用其股权设立信托,受托人不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权利,而是由公司的原股东及董事管理。2013年BVI针对以上两部法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得BVI的信托产品对家族企业来说更具有吸引力。
在法律适用上,BVI的信托业务受到多个区域法律的管辖,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受托人法》中包括十分详尽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家族信托的设立以及可能会出现的诉讼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2、信托受益人的指定
信托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当事人之一,原则上是由委托人指定第三人或其自身为信托受益人。
以英属维京群岛为例,在BVI设立信托,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法律组织。为了使私人信托有效成立,必须有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信托受益人。委托人除可以指定第三人为信托受益人外,委托人自身也可以是信托受益人。在信托生效的时候,信托受益人不一定存在,但必须指明具体的受益对象,或者明确受益对象的范围,从而使受托人能够确定任何一个特定的人是不是信托受益人。因此,可以指定将来要出生的婴儿为信托受益人而设立家族信托,也可以指定将来要成立的法人为信托受益人而设立信托。
3、信托监察人的选任
信托监察人是指根据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的指定而承担维护受益人利益之职责的人。
以开曼群岛为例,监察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包括:(1)监管受托人管理委托人财产的行为;(2)查阅受托人的会计账簿;(3)通过对受托人日常行为的监管,确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报酬金额是否合理;(4)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5)终止信托等。在实际监管业务中,监察人未必享有以上所有权利,也有可能享受更广维度的权利,而这主要取决于委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时是如何对监察人的权利进行约定的。
三、FATCA法案对家族信托海外架构的影响
根据FATCA,海外金融机构须与美国税务局(IRS)签订协议,承诺识别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并向IRS披露其资料,如有关账户持有人拒绝披露账户资料,金融机构便须预扣税款或取消其账户。不在豁免范围但拒绝签订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须就其来自美国的所有“可预扣付款”(目前包括股息、利息和某些衍生工具付款)扣除30%的惩罚性预扣税。
今年6月24日,美国与中国就FATCA达成实质上的《跨政府协议》(下称“《协议》”),截至7月1日,全球范围内,与中国一样签署模式1实质性《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达52个。此外,还有34个国家(或地区)及5个国家(或地区)分别签署模式1和模式2《协议》,8个国家(或地区)签署模式2实质性《协议》。在模式1之下,签约国的金融机构会向当地相关主管当局汇报美国人的账户资料,再由当地相关主管当局把资料送交IRS。选择此模式签署协议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等34个国家或地区。在模式2之下,相关金融机构则就披露帐户资料一事先征求美国客户同意,然后再向IRS汇报其税务资料。瑞士、百慕大、日本等5个国家(或地区)均在此列。在模式2下,如果金融机构的美国客户拒绝向IRS披露其帐户资料,有关机构需披露的信息范围则缩窄至包括相关账户的余额、收支总额及数量的综合资料。
常见的“避税天堂”——BVI、开曼、泽西岛、瑞士、百慕大均已与美国达成协议,提交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以BVI与美国签订的《协议》内容为例,提交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者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账号;BVI有关金融机构的名称及识别码;年末或申报期末有关账户余额;保管账户的利息、分红及其他资产收益总额,房产销售及赎回收益或损失金额;储蓄账户的利息总额等。
一旦符合FATCA认定的“美国人”,无论你的账户是在中国、英国、法国,还是在BVI、开曼、泽西岛等离岸低税率地区,可能都将逃不出IRS的监控范围。
过去,美国一直是移民热选地,尽管全球资产征税早已为人所知,但曾有一些高净值人士认为,借着注重隐私保护的离岸架构,持有美国绿卡或国籍,将资产藏匿于离岸地可以有效的降低美国税负。然而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正式生效,影响到的除了持有美国籍或美国绿卡的美国公民或居民,还包括同美国税务居民相关的各类金融机构、公司、信托等。只要被认定为美国纳税人,就很难逃离美国税务机关的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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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信托会被算作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FFI信托需要获得专门的号码叫做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 (GIIN)。注册由受托人办理。办理这个号码的目的在于提交美国受益人相关的报告。如果信托没有美国受益人,个别国家信托提交零报告或什么都不提交,与美国相关的协定另有规定除外。另外,受托人必须制定并实施一定的KYC措施以便在信托受益人中发现美国人。
如果信托属于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不需要办理GIIN号码,需要通知银行信托身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