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下的全球征税要来了 据说2017年7月1日开始加拿大跟中国交换信息
2017年的交换信息将包含2016年的账户数据内容
•OECD官方说只有两个国家未承诺自动数据交换,巴林,巴拿马。但实际上还有数十个税务管辖区未加入到这个体系中
•各国金融机构将需向本国税务部门提供需报告的账户信息,之后各国税务机关将实施数据定向交换;各参与国的金融机构也会对新开账户和现有账户加强审核和背景调查
•银行、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实体等属于CRS规范的金融机构
•各国间自动信息交换不依赖于各国税务机关的请求而自动交换,使资产受益人/所有者的个人海外账户信息暴露在阳光下
•在以上这些针对个人的征税措施之外,OECD和G20还积极推动另一个针对实体的反避税逃税措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逃税和避税的难度无疑比以前加大了很多。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下面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的: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税率大多在20% – 45%,这使合理避税成为必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这样写到: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从明年开始,中国居民(也包括在华居住的外国人)以及已移民的人士如在参与CRS的国家/地区有可纳税收入,缴税将几乎不可避免,除非(外籍人士)能申请到五年豁免。以前的那种‘我不说就没人知道’的情况恐怕要改变了。
什么样的海外账户会被信息交换
在谈到如何减少这样的税务负担之前,我们先看一下CRS是如何界定或识别可报告账户的。
根据国际知名银行ING在比利时的银行、英国税务局HMRC制作的说明可以看出,账户由以下三类人士/实体(entity)持有时需上报:
•一位或多位其他税务管辖区(参加CRS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或
•被动非金融实体(收入的50%以上来自被动收入,如利息、股息、版税、房租等收入),且其控制人为其他税务管辖区(参加CRS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或
•任何信息不明的个人
在如何断定账户所有人为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方面,ING这样解释:
与美国FATCA不同,在CRS体系下,国籍不一定是税务居民的信号,CRS是以当前所居住的国家来判断。账户所有人有以下的迹象可能会被认为是另一国的税务居民:
个人:
•居住地址显示为另一参加CRS的税务管辖区(而不是该金融机构所在的国家/地区)
•当前地址(邮寄地址、居住地址、邮局信箱地址、转交地址)在另一参加CRS的税务管辖区
•唯一的地址是一个转交地址并在另一参加CRS的税务管辖区
•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为另一参加CRS的税务管辖区的号码,并且没有该金融机构所在国家的电话号码
•当前有效的受托律师或者有签字权的人有在另一参加CRS的税务管辖区的地址
•转款安排(从非存款账户转款的话)是转钱到另一参加CRS的税务管辖区
实体(entity):
•公司设立地或住所为另一参加CRS的税务管辖区
•当前地址在另一参加CRS的税务管辖区
对于高价值账户(1百万美元或以上),金融机构会有细致深入的背景调查。
交换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如是实体账户则需控制人 的信息),利息、股息、其他收入或出售资产的所得或收益,账户余额等。请注意所有的规定和要求都在不断变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