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宣告破產後欠的債務如何處理?
(a)
确保公司的所有事务已获得恰当处理;
(b)
解散公司。
1.3 清盘方式包括:
(a)
自动清盘,包括:
(i) 公司成员 (股东) 自动清盘 ;以及
(ii) 债权人自动清盘 ;
(b)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下称 “法院”)强制清盘。
1.4
破产管理署主要负责强制清盘案。至于自动清盘案,破产管理署则只负责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285条 及《公司(清盘)规则》第 183条保管无人申索及未派发的款项。
清盘呈请
2.1 法院可基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列的情况将一间有限公司清盘。较常见的情况为:
(a)
公司无力偿付其10,000元或以上的债项;
(b)
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平公正的;或
(c)
公司已借特别决议案,议决公司由法院清盘。
2.2 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将公司清盘的呈请。
2.3 呈请人通常会聘请律师拟备和提出清盘呈请的程序。
2.4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内所订受助资格的呈请人(例如雇员) 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援助拟备和提出清盘呈请的程序。
提交呈请的程序
3.1 提交清盘呈请的程序是:
(a)
根据《公司(清盘)规则》附录内表格 2 或 3 的格式准备一份呈请书,但可按情况所需作出更改;
(b)
向破产管理署缴存一笔$11,250的款项, 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c)
前往高等法院登记处:
(i) 缴付法庭费用1,045元;
(ii) 取得聆讯呈请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请书。
(d)
凡就呈请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所有文件,须在该等文件交予法院的 24小时内,将有关的文件副本提交给破产管理署署长;
(e)
呈请公告须在聆讯呈请前的7整天在宪报刊登一次,以及在两份香港的日报 (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最少刊登一次;
(f)
将呈请的盖印副本交予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如公司没有注册办事处,则将有关副本送至公司的主要或最后为人所知的主要营业地点;以及
(g)
向法院提交呈请书后四天内提交誓章,以核实该份呈请书。 [可参考《公司(清盘)规则》附录内表格7及8]。
强制清盘的影响
4.1 一旦清盘呈请已向法院提出,公司清盘须当作在清盘呈请提出时开始。
4.2 在清盘开始后 :
(a)
公司财产(包括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的任何产权处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以及
(b)
公司或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搁置或禁制进行针对公司的待决诉讼或法律程序
备注
若呈请人相信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他可在提交清盘呈请后向法院申请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以保障在聆讯呈请前的公司资产。而呈请人则须向破产管理署再缴存一笔3,500元的款项,如有需要的话,呈请人有可能须缴交额外款项。
若在清盘呈请的聆讯前已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法院将在颁布清盘令时委任他为临时清盘人
4.3 在委任了临时清盘人或颁布公司清盘令后:
(a)
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不得针对该公司继续进行或展开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
(b)
除非在清盘令颁布前已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否则破产管理署署长便会担任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见上述4.2备注);
(c)
若该公司的财产值不大可能超逾200,000元,则破产管理署署长在担任临时清盘人时,可委任其他人代替他本人出任临时清盘人;以及
(d)
临时清盘人将接管该公司,包括其资产及会计纪录,并会调查该公司的业务
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5.1 若公司的财值大有可能超逾200,000元,在清盘令颁布后获委任的临时清盘人,会在颁布清盘令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召开并主持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以委任清盘人及成立审查委员会。
5.2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只有其债权证明表已获会议主席接纳作投票用途的债权人,才有权投票。
5.3 第一次分担人会议中,只有其姓名在提交给公司注册处的最近期公司年报表上出现的分担人,才有权投票。
备注
在适当的个案中,债权人及分担人可决定是否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09A条向法院申请命令如债权人自动清盘一样进行公司清盘。
5.4 会议主席会向法院报告会议结果,并会向法院申请命令委任清盘人及审查委员会成员(如有的话)。
5.5
若临时清盘人认为公司的财产值不大可能超逾200,000元,他可向法院申请命令以简易程序将公司清盘,即不会举行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以及临时清盘人将会担任清盘人,亦无须成立审查委员会。
5.6 若有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要求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即使临时清盘人认为该公司的财产值不大可能超逾200,000元,他亦应审慎考虑有关要求。
清盘公司董事的职责
6.1 当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时,该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该些董事必须:
(a)
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交出公司的资产、帐簿及记录和公司的印章;
(b)
前往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办公室作会面及提供有关公司的资产和交易的资料;
(c)
在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起计28天内递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类似资产负债表);
(d)
在接到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通知时,出席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e)
在清盘案完结前,继续与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合作;以及
(f)
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
6.2 董事如没有履行其职责,例如没有备存及保留公司的帐簿和记录,没有拟备及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等,则有可能遭受检控(见以下10.1段) 及被取消其董事资格一段时间(见以下11.1及11.2段)。
债权人及分担人的权利
7.1
在清盘令中,债权人必须填妥一份债权证明表以证明该公司拖欠的任何债项,并连同文件证据和不会退还的35元提交费一并交给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如是雇员的工资/薪金申索,提交费可获豁免;如果债项不超过250元,提交费同样获得豁免。
7.2
劳工处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disort under pay under a bank)一词,而“公司的雇员”英文相邻词汇热门词汇“他可向劳工处申请“破欠基金”的特惠款项垫支。债权人如已“从”破欠基金“收取款项垫支,须在其提交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债权证明表中提供有关款项的全部详情中。
7.3
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均可根据“公司(清盘及杂物条文)条例”内的有关清盘的规例要求暂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召开债权人及分担人大会。
7.4
债权人及分担人缴付了订明的费用,便有权取得一份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副本。
7.5
任何人如因清盘人的任何作为或决定感到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推翻或修改有关的作为或决定。
派发债款
8.1
如果在扣除所有费用和开支后公司的产业仍有剩余资金,清盘人便会将该笔款项摊派给其申索已获接纳的债权人。
免除清盘人职务及解散公司
9.1
当公司的全部资产已变现,有关调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摊还债款(如有的话)已发还,清盘人会给予该公司的债权人及分担人有关他拟向法院申请解除其清盘人职务其通知以及他在清盘案中的收支撮要。任何债权人或分担人可于该通知发出日期起计21天内提出反对清盘人拟解除其职务的申请。
9.2
如果没有人反对清盘人拟解除其职务的申请,清盘人将会向法院申请解除其作为该公司清盘人的职务。
9.3
在取得免除职业令后,清盘人将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由“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提交日期起计两年届满时,该公司须予解散中。
对清盘公司董事及职员的捡控
10.1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律政府司长授权,对触犯与无力偿债有关的罪行的清盘公司董事及职员进行捡控。与无力偿债有关的罪行及其惩罚摘录于附表1。
取消董事资格
11.1如清盘公司董事的行为操守使他不适宜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破产管理署署长可针对该名董事向法院申请取消资格令。
11.2法院可颁布取消资格令,禁止一个人在任何公司担任董事一段时间至最高15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