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时,该香港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 公司董事责任必须:
- 向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交出公司的资产、账簿及记录和公司的印章;
- 前往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办公室作会面及提供有关公司的资产和交易的数据;
- 在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或颁布清盘令起计28天内递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类似资产负债表);
- 在接到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通知时,出席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 在清盘案完结前,继续与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合作;以及
- 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
注:董事如没有履行其职责,例如没有备存及保留公司的账簿和记录,没有拟备及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等,则有可能遭受检控:
- 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律政司司长授权,对触犯与无力偿债有关的罪行的清盘公司董事和职员进行捡控。
- 及被取消其董事资格一段时间 (1.如清盘公司董事的行为操守使他不适宜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破产管理署署长可针对该名董事向法院申请取消资格令。2.法院可颁布取消资格令,禁止一个人在任何公司担任董事一段时间至最高15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