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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号文 若干笔记

综述:在2015.9《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加以明确,自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开始适用,替代了09年2号文第二、三章、第74、89条,以及114号公告,体现了BEPS行动计划的成果和税务机关的立场,表明打击国际逃税、实现国际税收体系公平的决心,也是未来中国转移定价的起点。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认定上,比2号文更明确和完善,但对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一般反避税等仍适用2号公告。

重大变化:
1,关联申报:关联业务报告表增至22张:其中关联关系表要求填报关联方基本信息,关联交易表从5张(购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融通资金、劳务)增加到7张(有形资产使用权/所有权、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融通资金、关联劳务、金融资产);增加境外关联方信息表,需披露交易金额前5的境外关联方信息与所承担的实际税负,关注是否有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企图;对外付款情况表,从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企业可根据填报条件和业务情况进行选择,总局认为多数公司可能仅需9张以内。注意:表单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厘清与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相关合同备案数据间的逻辑。

2,新增国别报告的要求。国别报告的报送门槛:1)应当填报:该居民企业为最终控股企业,且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各类收入合计超55亿。2)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可要求填报:不属于填报范围,跨过公司根据当地规定应提交国别报告:a. 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b.已提交,但尚未与中国建立信息交换机制;c.已提交+有信息交换机制,但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中英文版本需分别报送。

3,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单层架构变为由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报告的三层架构。准备和报送时间均有延长:报送期限从2号文的“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改为30日内提供。准备期限:从2号文的“本地文档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次年6月20日前提交”统一改为“次年6月30日前”。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集团全球业务主体情况(经营状况+税务信息)要求基本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建议基本一致,额外要求: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功能、风险或资产的转移;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主要研发机构的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

本地文档分为企业概况、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使用。其中企业概括中新增经营策略、财务数据、相关重组和无形资产转让及其影响。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大幅提升:新增地域特殊因素(包括ODEC已承认的成本节约和中国税务主管提出的市场溢价)及对交易定价的影响、披露关联股权转让、对外投资信息、提高内部劳务交易的信披要求。并首次写入价值链分析,也是税务机关关注重点。由于需要对集团层面的价值链和价值贡献做分析,需统一协调+准备境内子公司的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仅针对纳税人所发生的特别税务事项而准备。与2号文基本一致,额外信披要求包括:1)成本分摊协议: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额外分配;计算预期利益。2)资本弱项特殊事项文档: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金额和利率。

法律责任: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罚款1万以下;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5%的罚息。
2016-08-31 10:1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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