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的处理政策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总结来说,新三板企业的税收政策为“一个中心,一个基本点”,以遵守文件规定为中心,没有明文规定则以上市公司税收政策为基本点。
新三板企业税收要求与其它企业并无太大差别,同样遵循税法。目前我国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红利股息的税收政策。
1.税负问题或称挂牌绊脚石?
一直以来,税负成本都成为一个中小企业无法避免的痛。中国的税负成本之高,中小企业只能在和税务部门的“斗智斗勇”中求生存。而税负问题也成了企业挂牌的绊脚石。一些在挂牌前为了避税进行操作利润的企业,一旦计划要迈进新三板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业绩究竟该怎么算。按要求来说,挂牌前两年的利润需要进行披露。然而,按照少开票的业绩,对挂牌时企业的估值是不利的。因此,挂牌时是否需要补税,就需要税务师和会计师计算一下是需要补交的税费高还是规范企业后挂牌新三板融资获得的收益高。事实上,在没享受到挂牌带来的好处之前,就让企业承担对挂牌前业绩的整理成本,也并不太现实。所以,对企业来说,挂牌前的业绩的整理成本,一定要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场也应该给中小企业足够的包容和鼓励,来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2.新三板公司涉及的纳税义务
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出台了有关企业转让方、个人转让方、以及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相关的税收政策,对有关纳税事项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然而,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因此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通过合理避税方法来降低交易税负。
3.新三板合理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就是说企业通过合乎法律法规的正当手段规避或者享受税收优惠。通常来说,新三板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避税: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可以利用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扶持与补贴政策进行节税。
(2)营改增制度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税负。
(3)可以利用多企业(集团)税务架构设计进行避税:在海外投资中,企业可以通过良好的税务架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一系列特殊载体公司并以适当资本形式注入,使得从海外项目或资产到我们投资主体的国际税负综合最低。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对持股架构、资本架构的设计进行避税。
(4)合伙持股更节税:为激励员工的目的,多数挂牌企业会在股份制改造前实施股权激励。作为股权激励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应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能性以发挥其税务优势。另外,许多地方对合伙企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5)关联交易尽量少: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的目的,会对关联交易非常关注,特别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关联交易必须公开披露,也应该格外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需要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不应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虚构关联交易,同时也应该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此来减少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6)合理的员工薪酬体系与福利制度:账务中会出现一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尽量规避这些不能再税前扣除的科目。比如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员工医药费,可以按交通事故放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样年度所得税清缴时必须调增,如果放在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也是可以的,这样就合理规避了企业所得税。
二、“新三板”企业税收立法与挂牌前后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关于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情况;
(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前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三)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资本运作的税务风险。
(一)关于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情况。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应该说整体是滞后的,专门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只有两个,一是印花税,二是个人股息红利分红个人所得税,都是2014年发布的。
印花税方面。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具体规定为: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上述政策完全是参照沪深两市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立法的。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新三板企业可以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我认为是不能这样理解的,基于国家战略考虑,国家针对沪深两市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情形,无特殊规定,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等政策的一般规定处理。
但是,有一个好消息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大家知道,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沪深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如果按照这一精神处理,对投资者是一大利好。
但是,针对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上市公司针对限售股转让尚征税,新三板更无不征税的理由;
考虑到我国税收执行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主管税务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限,企业还是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事先沟通确认,以防范风险。
尤其是,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税收文件——《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以下7种情形均按照股权转让征个人所得税: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并且,按照67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定要注意这个规定,给个人股权转让带来很大的风险和税负压力。
期间,华税律师也曾作为代表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的司长进行对话,提出了我们的意见,有望进行调整,但是目前67号文还在继续执行。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按照67号文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因此,按照该规定,新三板中的“对赌协议”的安排,对于将来可能“退回”的收益也要按规定纳税,但是,根据现有政策并无可以退税的规定。
这是很不合理的,这也是我国税法不尽完善的一个表现。
由于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很多股权交易可能因此无法进行,目前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没有像针对企业股东一样出台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所以高昂的税负可能严重阻碍交易的推进,近期我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
从最终的效果来看,这个税负最终会反应到交易的价格上,无疑买卖双方都是利益受损方。
此外,需要向大家介绍的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税收立法的频繁时期,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重要立法正在进行,无论是对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整体来看是税务管理会更加规划,企业不合规行为的法律风险会增加。
上述税制改革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营改增”的快速推进。
根据最新发布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97条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目前一般会承担补税、滞纳金的责任,税收征管法修改后,则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
全面“营改增”后,在增值税体系下,“虚开”“代开”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上述情形,个人和单位所受的最高处罚可判无期徒刑。
这对于很多单位利用不合规发票冲账等行为,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营业税普通发票消失后,在增值税体制下,这种做法无疑会引发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前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其中,特别要强调以下几项:
1、存在欠税问题
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2、存在补税行为
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补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3、存在偷逃税行为
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
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
4、发票问题
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5、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
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三)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资本运作的税务风险
实践中,新三板企业挂牌后,都会借助于资本市场的力量,做大做强,然而,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项目一直国税总局指令性稽查项目,也即必查项目。
当然,必查不代表每个企业都会被查到,税务局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这个比例通常是2%-3%,因此,如果这些年企业一直没有被查到,并不是没有风险了,而是运气比较好。
根据我们接触到的实际案例,我们将新三板企业资本运营中的税务风险总结为6大方面:
每个问题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除了可能面临的补税、罚款、滞纳金外,还有可能因为税务问题,导致交易无法实施推进,这种案例我们见得太多了。
目前,我们遇到很多案例,情况都是,交易基本快要结束了,企业老板发现要缴纳一笔大额的税金,于是匆匆忙忙找到我们,询问有没有筹划的途径。
其实,这个时候,征纳双方的信息完全透明化了,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我们通常也是爱莫能助,能做的就是协助企业争取分期缴纳税款。
三、钻协议转让制度的“空子”——违规避税并不明智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主要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实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的一种交易机制。然而,在目前新三板协商转让制度的交易方式下,由于新三板市场并未设立涨跌停板制度,且无定增无锁定期要求,导致一些企业利用协商转让制度的这种特点来进行避税,下面以超低价协议转让和定增套避税来解释说明:
1.超低价协议转让
目前新三板大部分股票采用的是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协议成交与竞价交易最大的不同在于,协议转让下,买卖双方可以以任意价格成交,采取买卖自愿原则,因此单只股票在一个时点上可以有非常多的成交价格,其某一笔成交价格很难反映个股的公允估值。协议转让时,股票收盘价一般采取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如果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则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因此某些投资人为了避税,利用协议转让最后时段的报价故意将收盘价做低,或者通过实际的协议转让将亏损在账目上实现,就能避税。最后,只需要按照正常价格将股票转接回来就可以弥补之前的低价转让。
2.定增成套利避税通道
新三板定增没有硬性的锁定期要求。因此目前有些投资者通过低价定增的方式介入标的,随后转手卖掉,短时间即获得丰厚收益。然而,有些企业利用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通过机构定增进去,然后亏损出来,比如30块钱进去,然后1分钱出来,就形成了公司亏损。如此一来,这种拉手交易就形成了一种套利避税通道帮助企业实现避税。
可以看出,以上两种方法均利用了新三板市场上转让协议没有涨跌幅限制、不需要披露股价异常波动的特点,对股价进行了操控。然而,如果因为逃避税务等不良动机发动交易而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就会违反相关法律。另外,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加强对新三板市场交易的监管,因此,并不提倡有关企业利用制度的“漏洞”,通过这种不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
四、新三板企业的税务架构筹划问题
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典型的一些案例,重点给大家介绍新三板企业最优税务架构搭建。
(一)避税原理
前边也提到,一些企业由于没有规划税务架构,导致后来的资本运营及投资退出,承担了较重的税负,可能是企业层面一道税,个人层面还有一道税。
事实上,长期以来,国外公司在全球化投资的过程中,无不是架构先行,他们利用国际间的税负差异,以及各国税法及国家(地区)间税收协定的漏洞,在将税负率控制在极低的水平同时,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将巨额利润留存税负极低的国家(地区)。比如,苹果等国际巨头,海外销售税负率只有百分之几,非常之低。
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个税务架构就是大名鼎鼎的“双层爱尔兰加上荷兰三明治架构”,它是苹果公司20世纪80年代开发的一种税务战略,其目标是为苹果公司在其海外业务中最大限度节省税务成本。
包括谷歌、亚马逊、Facebook、惠普和微软等逾百家美国著名跨国公司美国巨头都有采用。据美国公平纳税联盟(CTJ)数据显示,苹果和通用电气公司至少在避税天堂持有360亿美元应税利润,微软将近270亿美元,辉瑞240亿。
其主要的避税原理依赖于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的经营所得,直到利润分配时才需要在美国缴税。
(2)即使是在爱尔兰注册的公司,只要其管理权和控制权都不在本国,就被认定为外国公司,不需要向爱尔兰缴税。爱尔兰企业所得税税率12.5%。
(3)欧盟成员国之间部分跨境交易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当然,这一架构在实施中,大量通过特许权使用费单位方式实现转移利润的目的。
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
尤其,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
尤其对于投资类的公司而言,通过在低税负地区设置控股公司,可以投资退出以及资本运作时的低税负。
目前,对于新三板企业而言,随着国家对资本交易税务稽查、检查力度的加大,高昂的现金流税负成为很多企业资本运作阶段的首要障碍,临时抱佛脚,寻求税务筹划的方法,往往效果都不尽如人意或者冒着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能够较早的关注自身的税务架构,尽早做出安排,则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一个案例是几年前上市公司中国平安原始股东利用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持限售股,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整个减持的收入高达数百亿元,节税数十亿元。他们主要是通过税收迁移的办法将股权代持公司进行了税务架构的调整,如下: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中国平安使用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经废止了。事实上,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多如牛毛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造成国内不同区域实际的税负差异,部分地区一定意义上甚至具备了类似于“离岸中心”的功能。
(二)最新研究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从整体上来看,东中西部税收优惠的特点如下:
2、税收返还与财政奖励。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体制下,地方对其分享的税金有一定的支配权,加之,国家转移支付制度的存在,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通过财政资金返还或奖励的方式,以吸引投资者。
比如,重庆市为了发展“两江新区”,地方将分享税全部留存两江新区,具体如下:
3、税收政策执行口径。目前,造成我国各地税收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口径有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层面税收立法不完善。第二,税收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对税法的理解存在差异。第三,地方政府基于财政税收利益的考虑。第四,地方政府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第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执法风险的规避。
举一个大家非常感兴趣的例子:
当前,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区)是我国税收等优惠最为集中的地区,如在新疆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以依法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非常具有吸引力。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优惠针对产业目录非常广泛,且是国家层面的立法,非常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
(三)“新三板”境内外架构搭建实务
那么,新三板企业如何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架构优化呢?根据企业的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种,企业经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低税负地区成立子公司的营业范围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产业;
☆重点控制好加工制造公司与低税负地区公司交易纳税调整风险;
☆各地分销机构成立分公司形式,以实现其销售收入和低税负地区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整合公司目前在各地的采购、加工制造、物流、分销资源,优化供应链管理。
第二种,企业资本运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由境内公司在离岸中心成立公司,将离岸中心作为国际资本运作的平台,实现隐蔽、安全的目的;
☆在香港设置中间控股公司,实现股息汇回以及退出投资的节税效应;同时西部地区对港澳投资有优惠政策。
☆利用深圳前海宽松的外汇、金融管制,设立中国投资运营平台;
☆低税负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进行规划,以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种,财富管理导向的税务架构。
主要是引入信托架构,可以实现以下目的:
☆指定受益人,实现财富传承目的;
☆利用信托的优势,实现对资本、资金、实业的有效管理;
☆信托具有隐蔽的功能,提高财富安全性;
☆规避中国潜在开征的遗产税;
大家也可以发现,在上述的架构中,除了积极利用境内税负差异进行架构搭建外,也引入境外架构,如引入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等,原因是什么呢?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境外投资方转让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由于转让所得非来自中国境内,在中国不产生纳税义务。由此,基于未来国际并购及投资退出考虑,在中国大陆之外搭建双层公司架构,第一层公司(母公司)注册地可以选择中国大陆和香港之外的境外地区(如BVI),第二层公司(子公司)注册于香港地区。
由于香港地区税制简单,无资本利得税,同时对香港地区之外产生的利润不征税,未来可以通过香港平台公司开展国际并购。
(四)主要风险与应对
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上述架构的搭建需要有专业的分析和实操经验丰富的团队,尤其应该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基于此,我们也提出应对的策略,供大家参考:
1.适用政策的合法性审查
2.境内外投资运营架构的调整与优化
3.投资协议的重要涉税条款的拟定
4.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管理
5.税务优惠申请及备案材料的规范性
6.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7.涉税行政及刑事风险的法律控制
其中,对境内外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五、新三板避税天堂
很多中小企业,在财务处理上,都有二套帐,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隐瞒利润,减少税赋。还有更多的企业有大量的未分配利润因税赋的原因,长期滞留账面不想分配,因为如果分配则需缴纳20%的所得税……
过去,很多企业为了避税不惜铤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现在,不用企业操心,一条阳关大道就摆在企业的面前:走,挂牌新三板,合理避税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调整,优惠幅度进一步加大,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调整为免征(即为0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六、新三板交易教你避税要诀
“盘面最高价3.82元,最低价0.01元。”7月20日,新三板首只银行大盘股齐鲁银行再次出现异常波动。
当日齐鲁银行以3.57元开盘,狂跌98.96%并报收0.04元,盘中连续发生多笔成交价为0.01元的交易。而卖方恰巧是买方的法人股东,分析称,卖方或利用规则漏洞避税。
在新三板协议转让市场中,类似齐鲁银行的“1分钱”交易现象并不鲜见,圣泉集团、坦博尔、大富装饰等多只股票都曾有过1分钱的成交。因新三板交易规则存漏洞,知情人士称将调整协议交易中的定向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规则
协议转让 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做市转让 由券商“做市”,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
一个月股价两次巨震
齐鲁银行于2015年6月29日登陆新三板,挂牌后股价一直在3元上下波动。不过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即7月8日和7月20日两次出现“1分钱”交易,造成股价巨幅震动。
记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的交易信息中查询到,7月8日齐鲁银行共出现5笔价格为1分钱的交易,合计转让150万股。
而7月20日的“1分钱”交易规模更大。最初的第一笔以0.01元的价格交易了1000股,随后又以0.01元连续成交了13笔,每笔100万股,紧接着,又出现三笔超低价交易,分别以0.03元成交6000股,0.01元成交199000股,0.04元成交7000股。
17笔交易共成交1321.3万股,仅涉资约13.2万元。当天齐鲁银行以0.04元收盘,而当天开盘价却是3.57元。
针对此次异常转让,齐鲁银行于7月22日发布特别提示公告,称股票异常转让系股东以互报成交方式进行的自愿交易,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能体现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
记者电话联系齐鲁银行,询问“1分钱”交易的具体细节,对方拒绝回应,称一切以公告为准。
股转系统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7月20日这17笔超低价交易的买方是山东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卖方是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双方的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均为东兴证券济南解放路营业部。
据齐鲁银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曾在2002年6月、2006年9月、2010年6月三次参与齐鲁银行的增资扩股,是齐鲁银行挂牌前的原始股东。
记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7月20日“1分钱”交易的转让方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正是受让方山东聚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因此,在此次交易中,即使山东诚建减持了将近一半的股权,但是实际拥有的对齐鲁银行的权益未变。
记者还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了解到,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曾在一场官司中未偿还原告工程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2015年6月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卖方或避税700多万
据查阅,“1分钱”交易的情况全部都是出现在协议转让(新三板交易方式一种)过程中,对于此种操作的目的,有分析称不排除利益输送、逃避债务、虚假交易等企图,但多数是为了避税。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秘书长李伟群指出:“这是在符合现行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客观地产生了规避税费的效果,因为新三板协议转让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印花税、转让经手费和过户费都是以成交金额为基础征收的。超低价交易当期可以规避印花税,远期可以规避所得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协议转让有很多可操作空间,只要买卖双方私下商量好,协议价只是一个明面上的价格而已。”
安信证券分析师诸海滨称其为“规则漏洞”。诸海滨介绍说:“对于原始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时,股权增值部分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1分钱的价格卖给和他关联的账户,这个关联账户未来再在二级市场减持,是免增资本利得税的。相当于原始股东减持时省掉了个税。”
如果按照7月20日齐鲁银行最高价3.82元计算,交易1300万股,出让方山东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需缴纳印花税约5万元,而以一分钱交易则仅需缴纳132元。
和个人所得税相比,印花税只算九牛一毛。
据齐鲁银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山东诚建首次参与齐鲁银行增资扩股时认购价为1元每股,按照7月20日最高价计算,每股已增值2.82元,减持1300万股需按20%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733万元。
而山东诚建以一分钱的价格把股份转让给和自己关系紧密的公司聚成置业,未来聚成置业再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就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新鼎资本创始人张弛对记者表示,个人所得税是以主动申报的形式来完成的,即使可以实现0.01元过户,短时间内可以避税,但是交易记录会永远存在。
“税务部门把交易记录查出来,和净资产进行匹配,若有低于净资产交易,可以追缴。”张弛说:“纳税义务是永远存在的,而且很容易查到,只是现在没有人查。”
业内称将调交易机制
因新三板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最低为0.01元,这也使得股票当天能够跌至最低申报价格。异常交易难排除。
在协议转让“尊重当事人的价格决定权和协商权”的原则下,交易价格经常出现“过山车”行情。
今年5月,证监会曾对十几家涉嫌违规交易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调查,其中就包括中科招商、九鼎投资等几家“过山车”股票,然而调查的确切结论一直没有公布。
6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要求协议转让的股价较收盘价变动超50%的,全国股转系统将进行公告,以增强市场透明度。然而,此措施并未阻止协议转让价格的“过山车”现象。
“在新三板的协议转让方式下,股权交易不可能排除这种超低价异常转让情形。”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秘书长李伟群对记者说,“因为协议转让方式下,是投资者双方进行撮合的,符合现行交易规则。”
诸海滨指出:“协议转让的交易制度在上层设计时就是允许这样进行的,或者说我们目前整个资本市场配套措施不完善,就造成了这种状况。”
“这种问题就像政策范围内打擦边球,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导致的。”诸海滨说。
对于未来有可能的改善措施,诸海滨说:“他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需要一个系统的一揽子解决方法。”
股转系统副总经理隋强曾在公开场合表示,股转系统已经将优化协议转让交易确定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然而工作进展一直没有公布。
一位股转系统内部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目前股转系统内部正在研究优化方案。他说:“当初在制度设计时,允许协议交易方式的存在是为了适应一些中小微企业特殊的需求,发展到现在,在考虑到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开市场的特点,两者要兼顾。”
一位业内知情人士对记者称:“下一步可能将调整协议交易中的定向交易制度,可能取消定向交易,也可能会把定向交易放在交易盘后进行,不会放在正常交易时间里。”
七、玩新三板知道咋避税很重要
了免于双重征税外,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还会面临其他独有的税收优势,这是因为许多地方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存在着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截至2015年4月,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总挂牌企业超过2300家,协议转让企业和做市转让企业分别成交金额141.74亿元和224.05亿元,环比分别上涨113.21%和63.03%。这一数据激发了众多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热情。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等文件,对拟挂牌企业及已挂牌企业的涉税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税务合规也是券商及律师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众多企业竞相挂牌“新三板”的情况下,如果拟挂牌企业不处理好涉税问题,挂牌很可能将成为一句空话。
41号文的挑战
对普通有限公司来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必经程序。该项改制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无须就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2015年3月30日之前,券商及律师的意见一般表述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
自2015年4月起,这种情况有所改变。这是因为,2015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通知指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通知进一步指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从而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纳入了41号文的范围。也就是说,自2015年4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如果其中未分配利润及其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则自然人股东将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事实上,在最近的新三板挂牌实务中,管理部门部门均会要求券商及律师对拟挂牌企业在整体改制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为对应国家税务总局的41号文,大多数拟挂牌企业均不会将未分配利润及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而继续留在资本公积这一科目中。
合伙持股更节税
为激励员工的目的,多数挂牌企业会在股份制改造前实施股权激励。作为股权激励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应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能性以发挥其税务优势。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意味着,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可以避免企业层面的所得税,仅在合伙人层面缴纳,避免了公司制持股平台需要双重纳税的问题(对股东来说,需要先在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剩余所得分配再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的个人所得税率合并计算,股东实际负担的所得税高达40%)。
除了免于双重征税外,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还会面临其他独有的税收优势,这是因为许多地方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存在着进一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在注册地的选择上可以慎重考虑。
关联交易尽量少
根据规则,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
券商和律师在尽职调查中非常关注的一个内容就是关联交易,这其中的税务问题也非常复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审核机构之所以对拟挂牌企业关联交易高度关注,主要是为了避免挂牌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实施利益输送,进而损害挂牌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的目的,也会对关联交易非常关注。特别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关联交易必须公开披露,更应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
要处理好三方面的问题来减少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首先应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不应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硬生生地虚构关联交易;其次应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这主要通过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做参考;最后应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如果前述情形无法解决,则应考虑新的解决方法。一是注销与拟挂牌企业相关联的公司,将其资产、业务吸收合并至拟挂牌公司;二是股权收购其关联公司,将其作为拟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三是通过股权转让将关联公司变为与拟挂牌公司完全独立的第三方。
八、“一分钱”折射新三板制度漏洞,避税成为最大动因
8月底,神木药业再现1分钱交易奇观。当天上午11:11,股价从4元跌到1分钱,跌幅达99.75%。公司市值也缩水至42.67万元。
对于习惯于投资新三板的股民而言,这种“一分钱交易神话”已经见惯不怪。此前的奥特美克、海昌华等均出现过最低价格交易,甚至连齐鲁银行、九鼎投资这些大盘股也是1分钱交易的常客。
频频出现的“1分钱神话”让入市投资者咋舌,也令场外投资者眼红。然而这些所谓的“一夜暴富”隐藏着深奥的玄机,没有门道的投资者是不可能从中获利的。
“1分钱交易”现象
首先,让我们按照时间顺序来细细回顾几个具有影响力的低价异常交易。
4月3日,安威士从0.01元涨到10元,单日涨幅为999倍。4月22日,新三板上演16只个股集体1分钱的神话,这16只个股包括:绿创设备、百林通信、恒升机床、均信担保、琼中农信、时空客、恒成工具、大洋股份、冰洋科技、会友线缆、大陆机电、银利智能、昌信农贷、鑫庄农贷、安阳机床、三光科技等。
其中成交量最少的是大陆机电,数量为8000股。成交量最大的安阳机床则交易了6万股。而这些交易的背后都是在一个名叫周波波的股票账户里进行的。
7月8日,齐鲁银行以0.01元开盘以2.90元收盘,盘中一度达到3元,整日交易额达到了4.76万股;7月20日,齐鲁银行盘面最高价3.82元,最低价0.01元,当中的17笔超低价交易的买方是山东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卖方是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双方的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均为东兴证券济南解放路营业部。
8月19日,齐鲁银行再次成为“1分钱交易”的主角,早上3.44元开盘,盘中跌到0.01元,收盘价位1.73元。
同样的故事也发生在海昌华这只“妖股”身上,7月31日,海昌华从0.01元涨至14.5元,涨幅高达1449倍;8月10日,海昌华0.01元开盘,收盘涨幅达719倍。
此外,近期的“1分钱交易”的参与者还包括九森林业、景津环保、白茶股份等。
回顾2015年以来新三板的异常交易,根据挖贝新三板研究院统计,截止至8月25日,新三板总共发生的异常交易数量为4200起,其中“1分钱交易”总计有224次,占所有异常交易数量的5.3%。
协议转让缔造“1分钱交易”神话
面对如此庞大的异常交易记录,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1分钱交易”如此疯狂?为什么新三板的这些股票可以在一夜之间从0.01元暴涨到十几二十元,然后又从高位暴跌到一分钱?
解读这些神话的词语,只有4个字——协议转让,一种新三板特有的交易制度。
新三板有别于沪深两市主板,市场存在两种交易制度:一种是投融资双方在场外市场自由对接通过洽谈协商确定买卖意向、价格后委托券商办理成交、结算的协议转让制度;另一种是由券商做市提供买卖双方双边报价的做市交易制度。
截止至8月26日,在已挂牌的3322家企业中,采取协议转让交易的企业为2575家,占总数的77.51%。由于协议转让完全是投融双方协商的交易行为,因而“1分钱交易”才时有发生。
据统计查阅,“1分钱”交易的情况全部都是出现在协议转让过程中。在场外投资者大呼看不懂的同时,新三板“1分钱交易”的买卖双方大都出现在同一券商营业部,即交易双方的关联性非常高。因此,那些眼红“1分钱交易”的“感性”投资者要理性看待新三板的交易“神话”。从表面上来看,“1分钱交易”的存在明显就是对买入方有利,而对卖出方不利。然后内幕之所以能称之为内幕是因为背后藏着对买卖双方都有利的因素。
“1分钱交易”的存在明显有涉嫌操纵股价、鼓舞投资者的嫌疑。这种低价交易的背后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逃避债务、虚假交易等等。从业界人士的分析和对政策最直观的理解来猜测,“1分钱交易”的最大原因是避税。
新三板协议转让所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交易印花税、转让经手费和过户费,这些费用都是以成交金额为基础征收的。因此,超低的成交价格可以在交易当期规避印花税,并在交易远期规避所得税。在1分钱交易后,企业同时再私下里通过某个关联账户,将股东股票低价转让给投资人作为质押来获取资金。整个流程下来股份转让者就避了很多个税。
“1分钱交易”的存在直接反映了协议转让制度的多项弊端,造成这种“神话”的原因很多,如转板、分层、竞价交易等制度红利迟迟没有释放,做市商制度的漏洞,企业的短视等等,随着新三板市场日渐茁壮,做市商队伍的扩容,制度的完善,未来协议转让可能会失去缔造“神话”的能力。
九、结语
新三板企业可以利用现有的新三板市场的一些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以通过合理避税方法进行有效节税。然而,钻协商转让制度的“空子”并不是明智之举,低价转让及定增套利会使第三方利益严重受损,也是对新三板市场稳定发展的一种潜在威胁,尤其目前在众多企业竞相挂牌“新三板”的情况下,挂牌企业或者拟挂牌企业更应该处理好涉税事项,及时披露有关纳税问题,以避免其中的涉税风险。而有关部门也应该通过加强异常转让的实时监控、设立涨停板制度、多样化转让方式等措施来加强对新三板企业的监管,以解决目前新三板市场协商转让制度的漏洞。
理想状态下,企业最优税务架构搭建应该“顶层设计”,然而现实中,受限于种种因素事实上无法做到这一点。比较现实和理性的做法是,发现目前架构对下一步的扩张或资本运作有很大的阻碍,企业应尽早优化自身架构,不要一拖再拖,其主要原因在于:
1、越早对运营负面影响越小。企业发展成一定规模后,利益相关者众多,对组织架构的任何“手术”都可能发酵为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因素。因此,企业应该在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较少的时候进行架构的优化。
2、越早产生的税负成本越小。架构重塑的过程是一系列股权、资产重组和交易的过程,一般情况下,都会产生相应的税负;企业发展的规模越大,通常较原始的投入资本增值越大,进行并购重组产生税负就会越高。
3、越早操作难度越小。税务架构的搭建需要签署相关的股转、资产转让协议,有时还需要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同时还要协调好工商、税务、地方政府招商部门等众多政府部门,因此,企业税务架构搭建的较早,相应的工作难度和复杂性就会越低。
最近我们在协助一些新三板企业搭建架构过程中发现,那些有过缴纳大额税金“惨痛”教训的企业及老板,通常非常重视事前规划,可谓是“吃一堑长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