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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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题主邀请!由于香港公司实行暂缴税制度,因此某一评税年度的税款是从上一评税年度的暂缴利得税中扣缴的。根据暂缴税制度规定,纳税人在缴纳某一评税年度利得税时,必须暂缴下一评税年度的暂缴利得税。暂缴利得税额根据纳税人课税年度的应评税溢利和暂缴税税率计算确定。暂缴税税率与利得税税率是一致的。新开业的企业,第一个课税年度由于没有上年度的应税溢利为根据,因此暂缴利得税额由税务局估算,估算的依据是纳税人在暂缴利得税申报书中提供的情况,如开业日期、第一次记账日期、开始6个月营业损益情况等。对于某一评税年度前一年的应税溢利按不足或超过一年计算所得的企业,税务局评税主任有权根据前一年的情况,估算该课税年度暂缴利得税的溢利额,并据以确定暂缴利得税额。对于即将离开香港的纳税人,尽管缺乏报税单等资料,评税主任仍可估算其暂缴利得税额。暂缴利得税一旦完成估算,税务局即发出缴纳暂缴利得税通知书。纳税人必须按期缴纳。
如纳税人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可在缴税期限到期前14日向税务局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暂缓缴纳利得税款的全部或部分:
(1) 评估的应评税溢利,少于或可能少于前一年应评税溢利的90%的。
(2) 以前年度亏损未计算在应评税溢利中,或虽已计算在应评税溢利中但实际数额不符的。
(3) 企业已经停业,或在评税基期结束前将停业,且评估的应评税溢利少于或可能少于前一年应评税溢利的。
(4) 纳税人已按规定选择采用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评税,且采用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评税后所缴税少于暂缴利得税款的。
(5) 纳税人对前一年度评定的利得税已提出反对。暂缴利得税的缓缴期间,不得超过纳税人必须缴纳该年度的利得税的时间,但对因第5点理由提出的缓缴,其期限以反对一事做出裁决或达成和解,和纳税人缴纳该年度利得税两者中的较早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