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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有权,所作的不需要被投资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资。
利息收入,是指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存款、贷款、债券、欠款的利息等收入(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需要被投资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投资。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而言,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同一税种中,纳税人取得股息红利与利息时适用的税率却不一定是相同的。
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税法的相关规定看。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除了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以外,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对于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六条“关于第十一条利息”再次明确:根据《安排》第十一条利息条款规定,香港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利息所得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和反避税而签订的《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