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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为了继续扩展其业务,扩大其产品销售范围,常常在不同的城市或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总部在地理位置上通常相隔一定的距离。有较大的分支机构也可能是企业合并的结果,被合并的企业解散,成为合并企业的分支机构而继续经营。
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
作为整个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在此前提下,分支机构通常也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中文名称叫“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置WFOE的最初目的是鼓励定向出口或新技术引入型的生产活动。然而随着中国入世,这些条件限制在逐步放宽,WFOE也越来越多的被出现在咨询管理服务、软件开发、贸易商等各行业服务提供商中。
WFOE的注册资本必须由单独由外国投资者出资和认购。WFOE概念中不包括已在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国法对WFOE设定分支机构的调整并无明确定义,分支机构这一术语应当包含参与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及一般不参与直接商业活动的代表处。
建立WFOE公司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1. 相对于与中国企业合资更自由和独立,外商母公司可以将其投资视为对其全球战略的补充;
2. 相对于设立中国代表处或办公室,商业上拥有更强的经营能力,且可对人民币结算盈余并对客户出具发票;
3. 可在人民币和美元间自由转换以电汇出境至母公司;
4. 有利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
5. 对自身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无特别要求;
6. 可设定并享有全部人事管理权;
7. 经营管理,发展运作上有可以有更高效率
外国公司必须依法先向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在中国办理登记手续,开设分支机构。第一,外国公司申请批准程序。所谓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是指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承认外国公司具有外国法人资格,准许其依法定程序设立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其权利义务和本国同种类公司相同。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目前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在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许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我国政府批准后,还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申请登记应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提出,且应当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和该外国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我国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要求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