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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 - 香港 - 美国 转口贸易如何收付外汇?

国内公司与美国公司发生货物购销关系,美国公司向中国公司下的订单,但是国内公司是向香港公司下的采购订单,而且为了节省许多中间成本及方便报关,国内公司打算做转口贸易,就是将货物直接从香港运到日本,那么整个业务流程是这样的:

物流:香港 =》美国(不经内地口岸)
资金:美国公司汇款 =》中国公司汇款 =》台湾供货商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种贸易方式下,因为内地公司没有相应的报关单,应该如何收美国客户的款及如何付款给香港公司?烦请离岸快车大侠指教!
2016-08-15 16:4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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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der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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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贸易性质的确认:国内公司与美国公司和香港公司的业务性质从形态上看属于转口贸易。

第二、准备从事转口贸易的企业应该首先了解自己是否具备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的资格,否则贸然做了转口贸易,在办理收付汇将有可能遇到障碍:

所以应该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确认企业自己的外汇管理分类情况,是否属于可以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的类型。目前,外汇管理分类A类的企业可以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但应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就是可以做转口贸易,但外汇收付需要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C类企业则明确不可以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也就是不要从事转口贸易。

因此,目前外汇管理分类为A类的企业才能正常从事转口贸易,其它企业目前不要从事转口贸易,否则外汇收付遇到障碍,出现经营风险。

第三、转口贸易中,资金的收款和付款时,对于同一笔贸易必须使用同一种外币或者跨境人民币办理结算,而且收付只能在同一家银行,不可以跨行操作。

第四、国内公司在外汇收付时应向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根据描述,国内公司属于直接转口贸易(货物流始终没有进入过中国国境),是完全离岸的贸易业务,收支申报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需要审核合同、发票(形式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不需要提供报关信息(实际也不存在)。

第五、对于收付汇中是否存在先后的问题?这种业务的实质是两笔业务的叠加,按照分别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收付款进行操作,没有先后的规定,即:可以收款在前、付款在后;反之也可以,属于企业的商业行为。
2016-08-15 19:1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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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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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的转口贸易的进口核销操作分为两种:

第一种、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第二种、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则是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以上就是进口核销的两种付汇方式。

对于出口收汇,和一般贸易收汇结汇核销及退税也差别不大,唯一区别是做转口贸易的企业,需要得到外管局的提前认可。
2016-08-15 17:3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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