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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提供顧問服務,國內公司支付人民幣給香港公司有涉稅問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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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xing

赞同来自: dehong xnixni

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服务不超过183天不缴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七条营业利润规定,“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该安排第五条规定,“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顾问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2006年8月21日修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三条: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中“6个月”的规定,用“183天”代替。因此,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介绍劳务不超过183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享受不征税的税收优惠。

(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介绍劳务超过183天要纳税。

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介绍劳务超过183天,构成了常设机构,则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25%的法定税率,但可以减除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
2022-12-26 17:2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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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ong

赞同来自: bedog binan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对香港公司而言,香港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咨询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条关于常设机构规定中的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同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三条规定,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顾问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若香港公司派雇员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顾问服务,雇员在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香港公司可判定为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香港公司取得咨询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雇员在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香港公司判定为在境内没设常设机构,香港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五条第一款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香港公司应纳所得税=咨询收入×利润率(15%~30%)×25%

具体的咨询劳务利润率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境内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规定,代扣代缴香港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016-08-11 17:3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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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lai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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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内地取得收入,话说是要国内公司代缴代扣所得税的。
2016-08-11 16:1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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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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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足183天不能认定是常设机构,那么在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按照15%-30%的核定利润率乘以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 19号)
2019-03-01 00:0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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