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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得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利得税税率:16.5%
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
-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课税年度
在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 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 每年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
在香港,财政年度是每年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关于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是指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 其中雇佣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佣服务所得的一切入息,包括退休金、假期工资。
香港薪俸税的征收范围
香港薪俸税征收范围:“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入息”,包括所有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海员、航空人员以及在香港作短暂停留的人士的在港的具体纳税情况。
“入息”指的是各种收入,也包括由雇主免费供给的寓所租值,或该项租值较雇员实际付予业主租金所多出的数目,评税时所计算的寓所租值为:雇主或与雇主有联系的人士给予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除支出折旧等后)的10%。
若雇员自赁寓所,而由雇主补发部分所付的租金,则该寓所将视为由雇主免费供给论。若雇主只补发部分所付的租金,该寓所仍将视为由雇主供给,但未有雇主补发的数额,则视为雇员实际付给雇主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