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岸问答 » 中韩 FTA 生产者的名字可以写离岸公司吗

中韩 FTA 生产者的名字可以写离岸公司吗

1

joelu

赞同来自: Aaron

不可以。

中韩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是指在施加、征收、减免和进出口物品的通关过程中,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等规则而确定物品生产、加工和制造的地区或国家。换言之,原产地是指特定物品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又指产品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要求。有些区域贸易安排,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对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还有其他更细致的规定,如原产地累计条款、微量条款和吸收原则、包装规则和监管等规则等。最初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是为了海关征税和进行贸易统计,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大量涌现使原产地规则已由一种非歧视的海关技术规则转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原产地规则作为区域贸易协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正日益加强。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该条例,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韩国原产地规则

韩国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关税法》为主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种是以《对外贸易法》为主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除《关税法》外,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有《FTA履行关税特例法》《南北交流合作的相关法律》等。其中,FTA关税特例法对优惠原产地证明、核查程序及处罚规则等做出了额外的详细规定。

中韩FTA原产地规则

在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章节中,对原产货物的判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原产货物主要包括3大类:第1类是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第2类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第3类是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对于第3类情况,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5205个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产地标准(见表)。

直接运输标准

中韩FTA在3.14条中规定了直接运输标准,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缔约方原产货物,应当在缔约方之间直接运输,且规定了货物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时仍被视为在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的情况。如货物的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考虑,货物在非缔约方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且除装卸、因运输原因而分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非缔约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等情况,虽然货物经过非缔约方国家或地区仍会认定为直接运输。同时,3.14条还规定了在非缔约方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时间限制。

原产地证明颁发机关

2015年12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15年第146号)指出:“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于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上述公告明确规定,中国颁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
2016-07-05 09:57 添加评论
0

Xinlong_Zhang

赞同来自:

不能填离岸公司
2016-06-30 14:47 添加评论

要回答该问题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热门问题

问题状态

  • 最新活动: 2016-07-05 09:57
  • 浏览: 26997
  • 关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