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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 ORDER OF XX BANK)。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 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
提单的收货人通常有三种填写类型:
- 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单)
- 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未到目的地前将货物转卖或者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
- To order of xxx Bank
- 银行为收货人。这种情况下,是该银行给开证人融资,银行担心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就是为了控制货权。正常情况下,开证行不愿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当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 ABC COMPANY(收货人)(记名提单)
- 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就是收货人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货。所以,除非买卖双方很了解的情况下,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
注:容易无单放货的国家
- 中南美:美国 巴西 洪都拉斯 萨尔瓦多 多美尼加,尼加拉瓜 哥伦比亚 危地马拉 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
- 亚洲:越南 印度 朝鲜
- 非洲:西非国家如安哥拉,刚果等
- 欧洲:土耳其
贸易习惯
一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上consignee一栏,客户都要求写他们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户会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我们作为shipper看来,最好所有提单上consignee都写to order of shipper。
- 客户不能凭复印件直接取货;
- 客户在没给钱的情况下,不能出声明提单丢失,而从海关那提货;
- 客户不给钱,我们可以转卖,手续比较简单。
提货权法律依据
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如何确定谁是收货人?
一般来说,法院判定收货人的依据主要有:
-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 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
-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名称和/或背书内容;
- 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
-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名称。
关于提单的疑问
- 提单的货权是shipper吗?还是consignee?
- 提单的货权属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这就要要看提单的类型,不可一概而论;
惯例认为提单是货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有拥有货权。但前提是正本海运提单,指定货代给你的货代单在船公司地方不具备任何流通性。
- 提单的货权属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这就要要看提单的类型,不可一概而论;
- 如果客户要求记名,该怎么办?
- 如果装船前收齐客户全款,可以答应客户签记名提单;若未收齐,不签记名提单也是合情合理的,需要给客户解释,提单是物权凭证,公司规定不能在收全款前签记名提单。一般客户也是能理解的。
- 如果只能接受客户consignee是他们,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风险。不放单有时也规避不了这个风险。
- 接受的前提只有一个,就是收齐全款。若实在未收齐,可先签TO ORDER提单,但收齐后,再改为记名提单。
- 提单上Consignee:TO ORDER;Notify party:SAME AS CONSIGNEE;这是合理的吗?
- 如果Consignee是to order, 那么一定要提供一个有具体联系方式的notify party, 否则船到港之后,会由于无法通知到进口商或相关责任方而导致货物无法被提领,甚至有可能导致被海关没收等严重后果。如果是要申报AMS/ACI的话, 还有可能导致被对方海关处以巨额罚金。